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家繼訴字第73號
112年度家財訴字第27號
原 告 李星宇
訴訟代理人 黃俊昇律師
複 代理人 歐優琪律師
被 告 陳志揚
特別代理人 柯秉志律師
被 告 陳詠晴
陳學彥
上 一 人
訴訟代理人 許家偉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3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。
理 由
一、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,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
據者,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,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;停止
訴訟程序之裁定,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,民事訴訟
法第182條第1項、第186條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院前於民國113年11月13日裁定本件訴訟於本院113年度家
繼訴字第64號確認繼承權不存在事件訴訟前,停止訴訟程序
。經查,上開事件已經判決確定,此經本院調取前開卷宗核
閱無訛,堪認上揭裁定之停止事由已消滅,爰依聲請撤銷之
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高敏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邱文彬