請求賠償損害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(刑事),附民字,114年度,491號
SCDM,114,附民,491,2025072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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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
114年度附民字第491號
原 告 王家敏

送達代收人 唐于淇
被 告 童淵
鄭宇純
上列被告因114年度附民字第491號案件,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
訟,本院判決如下:
  主 文
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。
  理 由
一、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、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,應以判決駁
回原告之訴,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被告童淵鄭宇純被訴詐欺案件,業經本院以114年度
易字第58號判決無罪在案。是依前揭規定,應駁回原告附帶
提起之民事訴訟,而其假執行之聲請因失所依附,自應併予
駁回。
三、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,判決如主文 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7   月  22  日        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得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敘述具體理由。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切勿逕送上級法院」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7   月  22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紀語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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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