請求賠償損害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(刑事),附民字,114年度,2號
SCDM,114,附民,2,2025072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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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
114年度附民字第2號
原 告 黃佳怡

訴訟代理人 許育齊律師
被 告 林雅靚
送達代收人 鍾佩茹
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13年度易字第1359號妨害自由等案件,經
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。查其內容繁雜,非經長久時日,不能終
結其審判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,將本件附帶民事
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
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廖素琪
法 官 江永
法 官 卓怡君
不得抗告。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
書記官 李佳穎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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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