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
114年度訴字第93號
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方宥程
(原名:方韻涵)
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3年度偵字
第10361號),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
,經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,並聽取檢察官、被告等之意見
後,本院裁定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,判決如下:
主 文
方宥程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,處有期徒刑陸月,如易科罰金,以
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緩刑伍年,並應依附表三所示調解內容
履行。
未扣案如附表二「署押」欄所示偽造之署押共拾伍枚,均沒收。
事 實
一、方宥程(原名:方韻涵)自民國108年間起,在址設新竹市○
區○○○街0號1樓之「園宿房屋有限公司(下稱園宿公司;代
表人:賴漢柔)」食品店擔任副店長,受園宿公司委託處理
房屋招租、管理、簽約及代收租金等事務,而屬為他人處理
事務之人。詎方宥程明知園宿公司及附表一「租賃標的」欄
所示各該房屋出租人之招租條件均為「租金月繳」,未經授
權不得與承租人簽訂「租金年繳」或「租金半年繳」之房屋
租賃契約,竟為招攬更多承租人簽立租約、藉此賺取佣金,
意圖損害園宿公司及上開出租人之利益,基於背信之單一犯
意,自111年間起至113年間止,於不詳時間、地點,違背其
任務,未經園宿公司及上開出租人之授權或同意,接續代表
園宿公司及上開出租人,與附表一「承租人」欄所示各該承
租人簽立附表一所示、以「租金年繳」或「租金半年繳」為
內容之房屋租賃契約(下稱A約;各該租約之租賃標的、租
期、約定之租金金額與繳納方式,詳如附表一「租賃標的」
、「租期」、「A約租金」欄所示),而以較優惠之「年繳
」或「半年繳」計價方式向各該承租人收取租金。方宥程為
避免園宿公司發現上情,復承接同一背信犯意及行使偽造私
文書之單一犯意,接續要求附表一編號1至4、6至11、13至2
8、30至36、38至50號「承租人」欄所示各該承租人簽立以
「租金月繳」為內容之房屋租賃契約(下稱B約;各該租約
之租金金額與繳納方式,詳如附表一「B約或C約租金」欄所
示),另於不詳時間、地點,接續在附表二「欄位」欄所示
之房屋租賃契約欄位上,偽簽附表二「署押」欄所示之署押
,用以表彰附表一編號5、12、29、37號「承租人」欄所示
各該承租人同意簽立該等房屋租賃契約之意,而偽造各該以
「租金月繳」為內容之房屋租賃契約(下稱C約;各該租約
之租金金額與繳納方式,詳如附表一「B約或C約租金」欄所
示);方宥程再於不詳時間、地點,承接前揭犯意,接續將
上開B約、C約之契約文件交予園宿公司而行使之,致園宿公
司誤以為方宥程係依據其授權之招租條件,與各該承租人簽
立以「租金月繳」為內容之房屋租賃契約(園宿公司依照B
約、C約所載「租金月繳」條件可收取之租金總額,詳如附
表一「應收取租金」欄所示)。嗣方宥程雖陸續將附表一「
已繳回租金」欄所示金額之租金繳回園宿公司,然就附表一
「未繳回租金」欄所示金額之租金遲未繳回,經園宿公司聯
繫部分承租人催繳房租,始發現上情。方宥程上開行為致園
宿公司受有未能如期取得「附表一『應收取租金』欄所示租金
」與「各該承租人實際繳納租金」間差額之不利益,且足以
生損害於園宿公司及附表一編號5、12、29、37號「承租人
」欄所示之各該承租人。
二、案經園宿公司訴由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臺灣新竹地方
檢察署(下稱新竹地檢署)檢察官偵查起訴。
理 由
壹、程序事項:
一、按檢察官代表國家提起公訴,依檢察一體原則,到庭實行公
訴之檢察官如發現起訴書認事用法有明顯錯誤,亦非不得本
於自己確信之法律見解,於論告時變更起訴之法條,或於不
影響基本事實同一之情形下,更正或補充原起訴之事實(最
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4920號判決意旨參照)。經查,公
訴檢察官依告訴代理人林君鴻律師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供述
及卷內事證,就起訴書附表之內容補充、更正如上開犯罪事
實暨附表一所載(見本院卷第95頁至第96頁);揆諸首揭說
明,公訴檢察官上開補充、更正於法並無不合,本院自應以
公訴檢察官補充、更正後之犯罪事實作為審理範圍,合先敘
明。
二、本案被告方宥程所犯背信罪及行使偽造私文書罪,均非死刑
、無期徒刑、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,或高等法
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,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
實為有罪之陳述,經本院認合於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
項之規定,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。
三、次按,簡式審判程序之證據調查,不受第159條第1項之限制
,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定有明文,是於行簡式審判程序之
案件,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,除有其他不得作為證
據之法定事由外,應認具有證據能力。本判決所援引被告方
宥程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,因本案採行簡式審判程序,
復無其他不得作為證據之法定事由,依上開說明,應認具有
證據能力。
貳、實體事項:
一、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認定之理由:
上開犯罪事實,業據被告方宥程於警詢、偵查、本院準備程
序及簡式審判程序中坦承不諱(見新竹地檢署113年度偵字
第10361號卷【下稱偵卷】第7頁至第10頁背面、第72頁至第
73頁、第76頁至第77頁背面、本院卷第71頁至第80頁、第93
頁至第104頁),核與告訴人園宿公司代表人賴漢柔於警詢
及偵查中之證述(見偵卷第11頁至第12頁、第72頁至第73頁
)、告訴代理人林君鴻律師於偵查及本院準備程序中之供述
(見偵卷第72頁至第73頁、第94頁、本院卷第71頁至第80頁
、第93頁至第98頁)大致相符,且有告訴人提出之A約房屋
租賃合約影本、B約房屋租賃合約影本、C約房屋租賃合約影
本、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影本、告訴人歷次製作之對
照表、損害表、新竹地檢署公務電話紀錄單等附卷可稽(見
新竹地檢署113年度他字第931號卷【下稱他卷】第4頁至第5
0頁、偵卷第13頁至第57頁背面、第82頁至第83頁背面、第8
9頁至第90頁、第96頁至第155頁背面、第157頁),足認被
告上開任意性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,本案事證明確,被告犯
行堪以認定,應依法論罪科刑。
二、論罪科刑:
㈠論罪:
核被告方宥程所為,係犯刑法第342條第1項之背信罪及刑法
第216條、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。被告偽造附表二「
署押」欄所示各該署押之行為,均屬其偽造私文書即附表一
編號5、12、29、37號所示租約之C約之階段行為;而其偽造
私文書之低度行為,復為後續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
吸收,均不另論罪。
㈡罪數:
⒈被告先後違背任務,就附表一所示租約與各該承租人簽立A約
、B約,及就附表一編號5、12、29、37號所示租約行使偽造
之C約等複數行為,應係基於同一背信及偽造文書之目的所
為,且手段相似,侵害之法益亦相同,是各行為之獨立性極
為薄弱,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,難以強行分開,在刑法評價
上,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,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
價,較為合理,應論以接續犯一罪。
⒉被告所犯背信罪及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等2罪,係在同一犯罪決
意及預定計畫下所為,且行為部分重疊合致,乃一行為觸犯
數罪名,為想像競合犯,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,應從一重
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。
㈢量刑:
⒈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,審酌被告受告訴人園宿公司委託
處理房屋招租、管理、簽約及代收租金等事務,竟未得告訴
人及附表一「租賃標的」欄所示各該房屋出租人之授權或同
意,擅自變更招租條件而與各該承租人簽立A約,又要求承
租人簽立B約或偽造C約後,將該等契約文件交予告訴人,致
告訴人受有未能如期取得「附表一『應收取租金』欄所示租金
」與「各該承租人實際繳納租金」間差額之不利益,且足生
損害於告訴人及附表一編號5、12、29、37號「承租人」欄
所示之各該承租人,其所為實屬不該。惟念及被告始終坦承
犯行,且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與告訴人達成調解,並已依調解
內容履行、給付部分分期款項(尚未全部履行完畢),此有
本院114年度附民移調字第153號調解筆錄、本院刑事紀錄科
公務電話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憑(見本院卷第107頁至第109
頁),足見被告犯後深具悔意,並積極彌補告訴人所受損害
,其犯後態度尚可;告訴代理人林君鴻律師則到庭陳稱略以
:被告之不法行為造成告訴人經營困難,甚至面臨歇業情勢
,對告訴人損害甚鉅,請考量判決前被告之履行情況,作為
量刑之參考依據等語(見本院卷第97頁至第98頁)。又被告
所為雖致告訴人受有前揭財產上不利益,然被告行為動機係
為招攬更多承租人簽立租約、藉此賺取佣金,被告復自陳就
前揭「年繳」或「半年繳」租金與「月繳」租金之差額,其
尚且需自行貼錢繳回等語(見本院卷第75頁至第76頁),而
卷內亦無事證足認被告確因本案犯行獲有不法所得(詳後述
)。爰綜合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、目的、手段、所生危險或
損害、告訴人及告訴代理人表示之意見,及被告之生活狀況
、品行、犯後態度等;另兼衡被告自述其職業、離婚、無子
女、普通之家庭經濟狀況暨高中畢業之教育程度(見本院卷
第103頁至第104頁)等一切情狀,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,併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。
⒉按受2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罰金之宣告,未曾因故意犯罪 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,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,得宣告 2年以上5年以下之緩刑,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,刑法 第74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。經查,被告於100年間因收受 贓物、偽造文書等案件,經本院以100年度竹簡字第578號判 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,並宣告緩刑2年,該緩刑期
滿未經撤銷,且除該案以外,並無另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 以上刑之宣告等情形,有法院前案紀錄表1份存卷可參(見 本院卷第13頁至第14頁)。爰審酌被告雖有上開前案經判決 確定之前科,然該案被告係因取得他人信用卡後盜刷、在簽 帳單上偽簽他人署押而犯罪,其犯罪行為及罪質尚與本案有 異,且該案法院判決所宣告之緩刑,嗣未經撤銷,被告除該 案外亦未因其他案件遭判刑、執行;又本案被告始終坦承犯 行,並與告訴人達成調解、已履行部分內容,均業如前述, 告訴代理人亦到庭陳稱略以:如考量給予被告緩刑,請將和 解條件作為緩刑之條件,如果被告有依約履行的話,告訴人 就不追究被告之刑事責任等語(見本院卷第98頁),足見被 告犯後確已勉力填補損害且知所警惕。衡諸刑事法律制裁本 即屬最後手段,為避免對於偶然犯罪且已知錯欲改善之人, 逕予執行自由刑,恐對其身心產生不良之影響,及社會負面 烙印導致難以回歸社會生活正軌,並考量宣告較長之緩刑期 間,可收被告為避免緩刑遭撤銷而更為警惕、戒慎、避免犯 罪之心理作用,可達促使被告更加注意自我言行之懲戒目的 ,認被告經此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,應知所警惕,而無再犯 之虞,故就上開刑之宣告,以暫不執行為適當,爰依刑法第 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,宣告緩刑5年。復為使被告恪遵與告 訴人所達成之調解條件,爰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規定, 諭知被告應對告訴人如期履行如附表三所示本院114年度附 民移調字第153號調解筆錄第1項所載之內容;上開支付損害 賠償之諭知,依刑法第74條第4項規定,得為民事強制執行 名義,且被告若違反上開負擔情節重大,足認原宣告之緩刑 難收其預期效果,自得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撤 銷前開緩刑之宣告,併予敘明。
三、沒收:
㈠按供犯罪所用、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,屬於犯罪行 為人者,得沒收之;偽造之印章、印文或署押,不問屬於犯 人與否,沒收之,刑法第38條第2項、第219條分別定有明文 。又行為人用以偽造之文書,既已交付於他人收受,則該物 非屬行為人所有,除該偽造文書上之偽造印文、署押應依刑 法第219條予以沒收外,依同法第38條第3項之規定,即不得 再對該文書諭知沒收(最高法院43年台上字第747號判決意 旨參照)。經查,未扣案如附表一編號5、12、29、37號所 示租約之C約4份,雖係被告方宥程持以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 ,然既經被告交予告訴人園宿公司使用,而已非被告所有之 物,自不得就該等私文書宣告沒收;爰依刑法第219條規定 ,僅就該等私文書上如附表二「署押」欄所示偽造之署押共
15枚宣告沒收。
㈡次按,犯罪所得,屬於犯罪行為人者,沒收之,刑法第38條 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。經查,被告供稱其需自行貼錢支應 前揭「年繳」或「半年繳」租金與「月繳」租金之差額,且 其因簽約成功、達到業績所賺取之傭金,亦無法負擔上開自 行貼錢繳回之差額等語(見本院卷第75頁至第76頁);又依 卷內事證所示,被告本案犯行雖致告訴人受有未能如期取得 前揭租金差額之不利益,然此要屬被告是否應負民事損害賠 償責任之問題,且被告就此部分業與告訴人達成調解,本案 卷內並無證據足認被告就上開差額款項有另向各該承租人收 取、挪為己用之行為,亦難認被告確因本案犯行獲取其他不 法所得,是無從依首揭規定宣告沒收,附此敘明。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、第299條第1項前段,判決如主文。
本案經檢察官高志程提起公訴,檢察官陳芊伃到庭執行職務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陳郁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。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)「切勿逕送上級法院」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怡君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:
刑法第342條第1項
為他人處理事務,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,或損害本人之利益,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,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,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。
刑法第210條
偽造、變造私文書,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,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刑法第216條
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,依偽造、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。
附表一(金額均為「新臺幣」):
編號 租賃標的 承租人 租期 A約租金 B約或C約租金 應收取租金 已繳回租金 未繳回租金 1 新竹市○區○○路0巷0○0號2樓201室 曾裕凱 112年12月19日至113年12月18日 年繳(金額不詳) 月繳1萬1,500元 13萬8,000元 無 13萬8,000元 2 新竹市○區○○路0巷0○0號2樓206室 Ritvik Rathore 112年5月1日至113年4月30日 半年繳(金額不詳) 月繳1萬元 12萬元 8萬元 4萬元 3 新竹市○區○○路0巷0○0號2樓216室 徐珮瑄 112年11月15日至113年11月30日 半年繳8萬7,000元(每月租金1萬4,500元) 月繳1萬5,000元 18萬元 10萬5,000元 7萬5,000元 4 苗栗縣○○市○○路00巷00號2F房 簡瑩淇 112年3月1日至113年2月28日 年繳12萬元(每月租金1萬元) 月繳1萬500元 12萬6,000元 10萬5,000元 2萬1,000元 5 新竹市○區○○路000巷0弄00號3D房 游俊彥 112年10月10至113年10月31日 年繳8萬4,000元(每月租金7,000元) 月繳8,000元 9萬6,000元 1萬6,000元 8萬元 6 新竹市○區○○路000巷0弄00號1B房 林詩萍 112年5月25日至113年5月31日 年繳5萬4,000元(每月租金4,500元) 月繳5,000元 6萬元 3萬5,000元 2萬5,000元 7 新竹市○區○○路000巷0弄00號4B房 鄭詠仁 112年6月20日至113年6月30日 年繳(金額不詳) 月繳7,000元 8萬4,000元 4萬2,000元 4萬2,000元 8 苗栗縣○○鎮○○街000號106房 林岳鋒 112年4月15日至113年4月30日 年繳9萬6,000元(每月租金8,000元) 月繳8,500元 10萬2,000元 6萬8,000元 3萬4,000元 9 苗栗縣○○鎮○○街000號107房 李文鴻 112年11月15日至113年11月30日 年繳9萬元(每月租金7,500元) 月繳8,500元 10萬2,000元 8,500元 9萬3,500元 10 苗栗縣○○鎮○○街000號203房 倪禎陽 112年2月1日至113年1月31日 年繳(金額不詳) 月繳8,500元 10萬2,000元 9萬3,500元 8,500元 11 苗栗縣○○鎮○○街000號309房 楊慕潔 112年8月20日至113年8月31日 半年繳4萬9,800(每月租金8,300元) 月繳8,500元 10萬2,000元 8萬5,000元 1萬7,000元 12 苗栗縣○○鎮○○街000號606房 劉哲綸 112年10月1日至113年9月3日 年繳9萬6,000元(每月租金8,000元) 月繳9,000元 10萬8,000元 2萬7,000元 8萬1,000元 13 苗栗縣○○鎮○○街000號108房 林信宏 112年11月16日至113年11月30日 年繳9萬元(每月租金7,500元) 月繳8,500元 10萬2,000元 無 10萬2,000元 14 新竹市○區○○○街000號202房 林秉承 112年3月1日至113年2月28日 年繳9萬6,000元(每月租金8,000元) 月繳9,000元 10萬8,000元 9萬元 1萬8,000元 15 新竹市○區○○○街000號302房 陳佳郁 111年2月1日至112年1月31日 年繳(金額不詳) 月繳8,000元 9萬6,000元 8萬8,000元 8,000元 16 新竹市○區○○○街000號305房 林美君 112年8月20日113年8月31日 年繳10萬2,000元(每月租金8,500元) 月繳9,000元 10萬8,000元 3萬6,000元 7萬2,000元 17 新竹市○區○○○街000號505房 張柏凱 112年8月1日至113年7月31日 年繳9萬6,000元(每月租金8,000元) 月繳8,500元 10萬2,000元 4萬2,500元 5萬9,500元 18 新竹市○區○○○街000號602房 吳晉旭 112年1月1日至112年6月30日 年繳10萬2,000元(每月租金8,500元) 月繳9,000元 5萬4,000元 無 5萬4,000元 19 新竹市○區○○○街000號702房 洪兆陽 112年10月10日至113年10月31日 年繳10萬8,000元(每月租金9,000元) 月繳9,500元 11萬4,000元 7萬6,000元 3萬8,000元 20 新竹市○區○○○街000號706房 楊人澧 112年6月1日至113年5月31日 年繳10萬2,000元(每月租金8,500元) 月繳9,000元 10萬8,000元 6萬3,000元 4萬5,000元 21 新竹市○區○○路000巷00弄00號109房 謝佩璇 112年8月6日至113年8月31日 年繳13萬2,000元(每月租金1萬1,000元) 月繳1萬2,000元 14萬4,000元 4萬8,000元 9萬6,000元 22 新竹市○區○○路000巷00弄00號206房 陳思妤 112年6月20日至113年6月30日 半年繳5萬2,800元(每月租金8,800元) 月繳9,000元 10萬8,000元 5萬4,000元 5萬4,000元 23 新竹市○區○○路000巷00弄00號310房 楊庭宜 112年9月1日至113年8月31日 年繳(金額不詳) 月繳1萬1,000元 13萬2,000元 4萬4,000元 8萬8,000元 24 新竹市○區○○路000巷00弄00號506房 張佑禎 112年9月1日至113年8月31日 年繳(金額不詳) 月繳9,000元 10萬8,000元 3萬6,000元 7萬2,000元 25 新竹市○區○○路000巷00弄00號509房 黃芷俞 112年7月10日至113年7月31日 年繳10萬2,000元(每月租金8,500元) 月繳9,000元 10萬8,000元 4萬5,000元 6萬3,000元 26 新竹市○區○○路000巷00弄00號610房 李奕臻 111年8月10日至113年8月31日 年繳11萬4,000元(每月租金9,500元) 月繳1萬元 12萬元 4萬元 8萬元 27 新竹市○區○○路000巷00弄00號807房 呂偉豪 112年12月1日至113年11月30日 年繳10萬2,000元(每月租金8,500元) 月繳9,000元 10萬8,000元 9,000元 9萬9,000元 28 新竹市○區○○路00巷0號402房 劉家話 112年7月1日至113年12月31日 年繳8萬4,000元(每月租金7,000元) 月繳7,500元 9萬元 無 9萬元 29 新竹縣○○鄉○○路0段0巷00弄0○00號2B房 游凱旭 112年11月20日至113年11月30日 年繳11萬4,000元(每月租金9,500元) 月繳1萬元 12萬元 1萬元 11萬元 30 新竹縣○○鄉○○路0段0巷00弄0○00號4A房 蔡亞晴 111年10月10日至112年10月31日 年繳11萬4,000元(每月租金9,500元) 月繳1萬元 12萬元 2萬元 10萬元 31 新竹市○區○○路000巷00弄00號102房 陳品瑞 112年7月10日至113年7月31日 年繳6萬6,000元(每月租金5,500元) 月繳6,000元 7萬2,000元 3萬元 4萬2,000元 32 新竹市○區○○路000巷00弄00號706房 蕭崴遠 112年8月10日至113年8月31日 年繳9萬元(每月租金7,500元) 月繳8,000元 9萬6,000元 3萬2,000元 6萬4,000元 33 新竹市○區○○路000巷00弄00號306房 鄭易軒 112年12月15日至113年12月31日 半年繳4萬6,800元(每月租金7,800元) 月繳8,000元 9萬6,000元 4萬8,000元 4萬8,000元 34 新竹市○區○○路000巷0弄00號2C房 陳怡瑄 112年8月1日至113年7月31日 年繳9萬元(每月租金7,500元) 月繳8,000元 9萬6,000元 4萬元 5萬6,000元 35 新竹市○區○○路000巷0弄00號3C房 魏筱容 112年7月1日至113年8月31日 14個月繳10萬5,000(每月租金7,500元) 月繳8,000元 11萬2,000元 4萬8,000元 6萬4,000元 36 新竹市○區○○路000巷0弄00號6G房 熊映茹 112年7月10日至113年8月31日 年繳(金額不詳) 月繳6,500元 7萬8,000元 2萬6,000元 5萬2,000元 37 新竹市○區○○路000巷0弄00號8E房 徐詠晴 112年7月1日至113年8月31日 年繳9萬元(每月租金7,500元) 月繳8,000元 9萬6,000元 3萬2,000元 6萬4,000元 38 新竹市○區○○路000巷0弄00號2A房 劉奕辰 113年1月1日至113年12月31日 年繳8萬4,000元(每月租金7,000元) 月繳8,000元 9萬6,000元 無 9萬6,000元 39 新竹市○區○○路000巷0弄00號3D房 鄭博仁 113年1月1日至113年12月31日 半年繳4萬8,000元(每月租金8,000元) 月繳9,000元 10萬8,000元 無 10萬8,000元 40 新竹市○區○○路000巷0弄00號2D房 張嘉哲 112年10月5日至113年10月31日 年繳10萬2,000元(每月租金8,500元) 月繳9,000元 10萬8,000元 7萬2,000元 3萬6,000元 41 新竹市○區○○路000巷00號1B房 邱昱翔 112年2月15日至113年2月28日 年繳14萬4,000元(每月租金1萬2,000元) 月繳1萬3,000元 15萬6,000元 13萬元 2萬6,000元 42 新竹市○區○○路000巷00號2A房 劉明政 112年8月1日至113年7月31日 年繳14萬4,000元(每月租金1萬2,000元) 月繳1萬3,000元 15萬6,000元 6萬5,000元 9萬1,000元 43 新竹市○區○○路000巷00號4A房 陳力銘 111年3月21日至113年3月31日 年繳13萬2,000元(每月租金1萬1,000元) 月繳1萬2,000元 14萬4,000元 10萬8,000元 3萬6,000元 44 新竹市○區○○路000巷00號4B房 康佳浩 112年3月1日至113年2月29日 年繳13萬2,000元(每月租金1萬1,000元) 月繳1萬2,000元 14萬4,000元 12萬元 2萬4,000元 45 新竹縣○○鄉○○路0段0巷00弄0○0號201房 許績亨 112年11月1日至113年10月31日 年繳11萬4,000元(每月租金9,500元) 月繳1萬元 12萬元 2萬元 10萬元 46 新竹縣○○鄉○○路0段0巷00弄0○0號203房 張佑杰 112年5月1日至113年4月30日 年繳12萬6,000元(每月租金9,500元) 月繳1萬1,000元 13萬2,000元 8萬8,000元 4萬4,000元 47 新竹縣○○鄉○○路0段0巷00弄0○0號302房 陳藝文 113年1月1日至113年12月31日 年繳12萬元(每月租金1萬元) 月繳1萬1,000元 13萬2,000元 無 13萬2,000元 48 新竹縣○○鄉○○路000巷00號202房 王祈媛 112年10月15日至113年4月14日 半年繳3萬9,000元(每月租金6,500元) 月繳7,000元 4萬2,000元 1萬4,000元 2萬8,000元 49 新竹縣○○鄉○○路000巷00號301房 林岳志 112年9月15日至113年3月14日 半年繳3萬9,000元(每月租金6,500元) 月繳7,000元 4萬2,000元 2萬1,000元 2萬1,000元 50 新竹縣○○鄉○○路0段0巷00弄0○0號2D房 蘇俊龍 112年12月1日至113年11月30日 年繳12萬6,000元(每月租金9,500元) 月繳1萬元 12萬元 1萬元 11萬元
附表二:
附表一編號 欄位 署押 偵卷出處 5 第一頁「承租人簽章:」欄 「游俊彥」1枚 第101頁及背面 第一頁「乙方/承租人簽收:」欄 「游俊彥」1枚 第二頁「立契約書人」之「承租人(乙方):」欄 「游俊彥」1枚 第二頁「乙方確定房間使用物品簽名:」欄 「游俊彥」1枚 12 第一頁「承租人簽章:」欄 「劉哲綸」1枚 第108頁及背面 第二頁「立契約書人」之「承租人(乙方):」欄 「劉哲綸」1枚 第二頁「乙方確定房間使用物品簽名:」欄 「劉哲綸」1枚 29 第一頁「承租人簽章:」欄 「游凱旭」1枚 第125頁至第126頁背面 第一頁「乙方/承租人簽收:」欄 「游凱旭」1枚 第四頁「立契約書人」之「承租人(乙方):」欄 「游凱旭」1枚 第四頁「乙方確定房間使用物品簽名:」欄 「游凱旭」1枚 37 第一頁「承租人簽章:」欄 「徐詠晴」1枚 第134頁及背面 第一頁「乙方/承租人簽收:」欄 「徐詠晴」1枚 第二頁「立契約書人」之「承租人(乙方):」欄 「徐詠晴」1枚 第二頁「乙方確定房間使用物品簽名:」欄 「徐詠晴」1枚
附表三:
本院114年度附民移調字第153號調解筆錄第一項所載之內容: 相對人(方宥程)願給付聲請人(園宿房屋有限公司)新臺幣(下同)貳佰參拾參萬元整,給付方式如下: ㈠自民國(下同)114年6月16日起至120年5月16日共分72期,按月於每月16日前給付貳萬伍仟元。 ㈡自120年6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月於每月16日前給付伍萬元,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。 ㈢如有一期未履行,視為全部到期,相對人並應給付伍拾萬元違約金。 ㈣給付方式:匯入聲請人指定之合作金庫銀行光復分行帳戶(戶名:園宿房屋不動產,帳號:1575*********【詳卷】)內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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