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(刑事),訴字,114年度,119號
SCDM,114,訴,119,2025072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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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
113年度訴字第588號
114年度訴字第119號
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郜憲一



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周凱珍
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
3年度偵字第13573號、第16115號)及追加起訴(114年度偵字第
1930號),本院判決如下:
  主 文
郜憲一犯如附表一各編號主文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罪,所處之刑均如附表一各編號主文罪名及宣告刑欄所載。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;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(附表一編號1部分)、伍佰元(附表一編號2部分)、伍佰元(附表一編號3部分)均沒收,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,均追徵其價額。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貳月。
  事 實
一、郜憲一明知甲基安非他命、異丙帕酯、愷他命分別係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、第3款所規範之第二級、第三 級毒品(行政院於民國113年11月27日公告異丙帕酯改列為 第二級毒品),不得販賣,竟基於販賣第二級、第三級毒品 以營利之犯意,分別於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時間、地點, 以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數量、金額,分別販賣甲基安非他 命、異丙帕酯、愷他命予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購毒者黃柏 愷、江淑君吳嘉洋涂廷安彭柏超。嗣為警獲報後,於 113年9月25日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對郜憲一執行搜索並扣得 如附表二所示物品,及彭柏超於113年9月16日因涉犯毒駕致 人死傷案件為警逮捕,始循線查悉上情。
二、案經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偵查起訴及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該署檢察官偵查後追 加起訴。  
  理 由
壹、程序方面
一、按檢察官代表國家提起公訴,依檢察一體原則,到庭實行公 訴之檢察官如發現起訴書認事用法有明顯錯誤,亦非不得本 於自己確信之法律見解,於論告時變更起訴之法條,或於不 影響基本事實同一之情形下,更正或補充原起訴之事實。查



公訴人於本案準備程序及審理中,業依卷內之毒品鑑驗報告 、被告自白之內容等事證,將附表編號5所記載之毒品種類 「依托咪酯、美托咪酯、異丙帕酯」更正為「異丙帕酯」, 並更正附表編號4、5所示之交易金額為購毒者尚未付款(訴 字第588號卷第100、353頁、訴字第119號卷第41、74、111 頁),則揆諸前揭說明,於法自無不合,本院當應以公訴人 更正後之犯罪事實為本案審理範圍。
二、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,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 作為證據,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, 認為適當者,得為證據。當事人、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 查證據時,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 ,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,視為有前項之同意。 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、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。經查, 本判決所引用以下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,迄本案言 詞辯論終結前,公訴人、被告及其辯護人均未表示異議,本 院審酌上開證據作成時,並無違法或不當之情況,又均無證 明力明顯過低之情形,因認上開證據方法均適當得為證據, 依上揭規定,應均有證據能力。
三、本判決所引用其餘所依憑判斷之非供述證據,亦無證據證明 係違反法定程序所取得,或其他不得作為證據之情形,且與 本案待證事實間復具有相當關聯性,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 之4規定之反面解釋,亦均有證據能力。
貳、實體方面
一、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認定之理由:
 ㈠上開犯罪事實,業據被告郜憲一於偵查、偵查中聲羈庭、本 院準備程序、審理中均坦承不諱(偵字第13573號卷第163至 164頁、聲羈字第249號卷第17至19頁、訴字第588號卷第97 至104頁、偵字第1930號卷第126頁、訴字第119號卷第73至7 8頁),核與證人黃柏愷於警詢、偵查中之證述(偵字第135 73號卷第91至93頁、偵字第13573號卷第229頁)、證人涂廷 安於警詢、偵查中之證述(偵字第13573號卷第102至103頁 、偵字第13573號卷第251至252頁)、證人吳嘉洋於警詢、 偵查中之證述(偵字第13573號卷第112至113頁、偵字第135 73號卷第253至255頁、偵字第13573號卷第256頁)、證人江 淑君於警詢、偵查中之證述(偵字第13573號卷第132至135 頁、偵字第13573號卷第247頁)、證人彭柏超於警詢、偵查 中證述(他字第3457號卷第108至111頁、他字第3457號卷第 113至114頁、他字第3457號卷第119至121頁)、證人林育慶 於警詢、偵查中之證述(他字第3457號卷第134至142頁、他 字第3457號卷第147至149頁)大致相符,並有113年8月10日



道路監視器影像截圖1份(偵字第13573號卷第47至55頁)、 113年9月22日道路監視器影像截圖1份(偵字第13573號卷第 56頁)、113年9月25日警方執行拘提被告現場照片1份(偵 字第13573號卷第66至73頁)、車牌號碼000-0000號自用小 客車之車輛詳細資料報表1份(偵字第13573號卷第75頁)、 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扣押筆錄、扣押物品目錄表1份(偵 字第13573號卷第129至130、131頁)、本院搜索票1份(偵 字第13573號卷第263頁)、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搜索扣押 筆錄、扣押物品目錄表(受執行人:郜憲一,執行處所:新 竹市○區○○路000巷00號前)1份(偵字第13573號卷第264至2 65、266、268頁)、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搜索扣押筆錄、 扣押物品目錄表(受執行人:郜憲一,執行處所:新竹市○ 區○○○街00號9樓之3)1份(偵字第13573號卷第270至273、2 74頁)、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證物檢驗 報告(報告編號:A5677、A5677Q、A5673、A5672)4份(偵 字第13573號卷第277至282、283、285至286、287至288頁) 、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113年9月16日搜索扣押筆錄、扣押 物品目錄表(受執行人:彭柏超)1份(他字第3457號卷第3 1至32、33至34頁)、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 13年9月20日毒品證物檢驗報告(報告編號:A5527)1份( 他字第3457號卷第81頁)、扣案物品照片1份(他字第3457 號卷第83至86頁)、路口監視器錄影擷取畫面(含彭柏超穿 著、路線圖)、案發現場照片1份(他字第3457號卷第99至1 06頁)、法務部法醫研究所113年10月14日法醫毒字第11361 07615號毒物化學鑑定書(偵字第1930號卷第61頁)、台灣 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證物檢驗報告(報告編 號:A8861)1份(訴字第119號卷第57至59頁)在卷可稽, 復有扣案如附表二所示物品可佐,足徵被告前開任意性自白 與事實相符,堪予採信。
 ㈡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定之販賣毒品罪,固以行為人有營利 之目的,惟所稱「營利」,非限於現實金錢之授受以賺取價 差一端,倘行為人販入或賣出毒品,主觀上係出於為自己計 算而獲取利益之意思,客觀上則採以偷斤減兩(如:自行刮 取毒品而施用)、降低品質(如:自行摻入添加物,用以降 低毒品純度)等方式為之者,縱其間未有價格上之差距,然 行為人既藉此販賣行為以獲取利益,仍應謂與販賣之要件無 悖。經查,被告於移審訊問中自承:附表編號1至3部分我是 賺一點錢等語(訴字第588號卷第49頁),於本院準備程序 中陳稱:附表編號4部分我是想要賺吃的等語(訴字第588號 卷第100頁),於本院審理中陳稱:販賣給彭柏超部分是要



賺錢等語(訴字第119號卷第135頁),是依前開說明,被告 就上開犯行均應有藉販賣第二級、第三級毒品營利之意圖至 明。
 ㈢本案事證明確,被告上開犯行堪以認定,均應依法論科。二、論罪科刑:
 ㈠核被告就附表一編號1、2、3、5所示,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4條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罪;就附表一編號4所示 ,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、第3項之販賣第二級 、第三級毒品罪。
 ㈡被告販賣甲基安非他命、異丙帕酯、愷他命行為前,意圖販 賣而持有甲基安非他命、異丙帕酯、愷他命之低度行為,為 其各次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,均不另論罪。
 ㈢被告就附表一編號4所為,係一行為同時販賣毒品予吳嘉洋涂廷安,具有時間上、空間上密接性之自然意義,應評價為 一行為,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 、第3項之販賣第二級、第三級毒品罪,為想像競合犯,依 刑法第55條之規定,從一重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論處。 ㈣被告所犯上開5罪,犯意各別,行為互殊,應予分別論處。 ㈤被告前因販賣毒品、違反藥事法等案件,經本院以102年度訴 字第19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5月(12次)、1年、3月, 上訴後,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4年度上訴字第165號判決撤銷 原判決,改判有期徒刑2年6月(12次)、1年5月(1次)、3 月確定。上開案件與另案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6年度聲字第1 04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確定,於107年8月31日假釋付 保護管束,嗣假釋經撤銷入監執行殘刑2年1月23日,與另案 妨害自由案件接續執行,於112年6月1日執行完畢出監等情 ,有法院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考,其受徒刑執行完畢後,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,為累犯。本院審酌 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、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大字第 5660號裁定、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5660號判決意旨, 依本案卷內所列證據資料及舉證,難認被告有加重其刑予以 延長矯正惡性此一特別預防之必要,爰不予加重其刑。 ㈥減輕事由:
 ⒈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:「犯第4條至第8條之 罪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,減輕其刑。」經查,被告 就附表一各編號所示犯行,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犯罪事實 在卷。是以,被告就附表一各編號所示犯行有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之適用,均應依法減輕其刑。 ⒉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:「犯第4條至第8條、 第10條或第11條之罪,供出毒品來源,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



共犯者,減輕或免除其刑」。又所稱「供出毒品來源,因而 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」,係指犯罪行為人供出毒品來源之 對向性正犯,或與其具有共同正犯、共犯(教唆犯、幫助犯 )關係之毒品由來之人的相關資料,使調查或偵查犯罪之公 務員得據以對之發動調查或偵查程序,並因此而確實查獲其 人、其犯行者,即屬之。經查,被告所述販賣毒品來源,目 前均未能查獲相關正犯或共犯,有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11 4年4月23日竹市警二分偵字第1140008931號函1份(訴字第5 88號卷第289頁)、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114年5月7日竹市 警三分偵字第1140007381號函暨偵查佐陳冠中114年5月7日 製作之職務報告各1份(訴字第588號卷第291至293頁)在卷 可稽,是被告本件並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適用 之餘地。
 ⒋被告之辯護人請求本院就被告所涉犯行依刑法第59條酌量減 輕其刑等語,然按,刑法第59條之酌量減輕其刑,必須犯罪 另有特殊之原因與環境等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,認為 即予宣告法定低度刑期猶嫌過重者,始有其適用。至行為人 之犯罪動機為何,犯罪所得之多寡及其主觀惡性、犯後態度 等,僅屬得於法定刑內審酌量刑之標準,不得據為酌量減輕 之理由。查毒品於國內流通氾濫,危害國民健康至鉅,已為 眾所週知,然被告知悉毒品為法律嚴禁之違禁物,染毒更能 令人捨身敗家,毀其一生,竟甘冒重典,無視毒品對於他人 之危害,而被告所涉販賣毒品犯行,已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17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,業如前述,再者,衡以被 告所犯販賣毒品之行為,其動機非僅單純供己施用,更係欲 出售他人牟利,參以被告被扣案之毒品數量非低,及其前有 販賣毒品經判刑之前案紀錄,已如前述,依被告客觀之犯行 與主觀之惡性加以考量,難認有何特殊之原因與環境足以引 起一般同情,而認其上開犯行,顯無法引起一般人之同情或 憫恕,自應為其行為負責,難認有何情輕法重,在客觀上足 以引起一般同情而顯可憫恕之處,被告自無再適用刑法第59 條規定酌減其刑之餘地。
 ㈦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,審酌被告前有上開刑案科刑紀錄 ,有法院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考,素行難謂良好,就犯罪 行為人之品行之量刑審酌事項應予以不利之評價;而被告因 販賣毒品等案件,甫於112年6月1日執行完畢出監,仍不知 悔改,再度涉犯本案販賣第二級、第三級毒品犯行,助長施 用毒品之惡習,戕害國民身心健康,間接危害社會治安,實 屬不該;惟念被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,並參酌被告販賣之 甲基安非他命、異丙帕酯、愷他命之數量、所得金額,暨其



犯罪之動機、目的、手段,及被告自述國中肄業之智識程度 ,入監前從事超商服務業,家庭經濟狀況勉持(訴字第588 號卷第378、379頁)等一切情狀,分別量處如主文前段所示 之刑。又本院審酌被告本件所犯販賣第二級、第三級毒品各 罪,犯罪時間均集中在113年8月至113年9月間,各次販賣犯 行之犯罪手法均類似等情,如以實質累加之方式定應執行刑 ,則處罰之刑度顯將超過其行為之不法內涵,本院基於罪責 相當之要求,在上開內、外部性界限範圍內,為適度反應被 告之犯罪目的、動機、手段、犯後態度等人格特性,並綜合 斟酌被告整體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,及對其施以矯正 之必要性,就被告所犯各罪,定如主文後段所示之應執行刑 ,以資懲儆。
三、沒收:
 ㈠按犯罪所得,屬於犯罪行為人者,沒收之;前二項之沒收,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,追徵其價額,刑 法第38條之1第1項、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。查被告販賣第三 級毒品犯行,被告就附表一編號1至3部分均已收取交易價金 而獲有犯罪所得,業據被告本院準備程序中陳述甚詳(訴字 第588號卷第99頁),雖未扣案,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 項前段、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,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不宜執行沒收時,追徵其價額。至於附表一編號4、5部分, 購毒者尚未付款,業據被告於準備程序中陳述在卷(訴字第 588號卷第99頁、訴字第119號卷第41頁),此部分販賣第二 級、第三級毒品犯行並無犯罪所得,附此敘明。 ㈡另扣案被告所有之磅秤1臺(保管字號:114年度院保字第196 號)、菸油26罐(扣押物品目錄表見偵字第13573號卷第274 頁),係被告所有用以本案附表一編號2至5所示販賣毒品犯 行有關,業據被告於審理中陳述甚詳(訴字第119號卷第119 、123頁),扣案被告所有之IPHONE 11手機1支(含SIM卡1 張,保管字號:114年度院保字第264號),係被告所有用以 本案各次販賣毒品犯行所用之物,經被告於審理中陳述甚詳 (訴字第119號卷第121頁),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 條第1項之規定,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宣告沒收之。 ㈢扣案之菸油8罐(扣押物品目錄表見偵字第13573號卷第267、 268頁)、菸彈43個(扣押物品目錄表見偵字第13573號卷第 268頁),鑑驗結果含有附表二編號4、5所示之毒品成分, 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證物檢驗報告( 報告編號:A5677)1份(偵字第13573號卷第277至282頁) 在卷可參。而被告於審理中陳稱:這些與我販賣菸油有關, 菸彈是賣剩下的犯行等語(訴字第119號卷第119、120頁)



,自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、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 之規定,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,連同盛裝該等菸油之物 ,宣告沒收。因鑑驗用罄之該等菸油部分,既已滅失,即無 庸另為沒收之諭知。
 ㈣至於其餘扣案物,被告於本院審理中均陳稱與本案販賣毒品 犯行無涉等語(訴字第199號卷第116至123頁),復無積極 證據足認與本案犯行具有關聯性,爰均不予宣告沒收,應由 檢察官為適法之處理,附此敘明。 
本案經檢察官楊仲萍提起公訴,檢察官吳志中追加起訴,檢察官張瑞玲到庭執行職務。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7   月  24  日         刑事第三庭  審判長法 官 賴淑敏 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劉得為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王靜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敘述具體理由。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切勿逕送上級法院」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7   月  25  日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曉郁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:
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
製造、運輸、販賣第一級毒品者,處死刑或無期徒刑;處無期徒刑者,得併科新臺幣3千萬元以下罰金。
製造、運輸、販賣第二級毒品者,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,得併科新臺幣1千5百萬元以下罰金。
製造、運輸、販賣第三級毒品者,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,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。
製造、運輸、販賣第四級毒品者,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。
製造、運輸、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,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新臺幣1百50萬元以下罰金。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。

附 表一:
編號 購毒者 時間 地點 毒品種類、數量 交易金額/犯罪所得 備註 主文罪名及宣告刑 1 黃柏愷 113年8月10日5時45分許 新竹市○區○○路○段00號前 愷他命1包(重量不詳) 1,000元 113年度偵字第13573號、第16115號起訴書 郜憲一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,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。 2 江淑君 113年8月31日12時1分許 新竹市北區北大路與民生路口 含異丙帕酯成分之菸彈2個(容量不詳) 500元 同上 郜憲一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,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。 3 江淑君 113年9月23日18時許 新竹市○區○道路○段000號統一超商厚稼門市 含異丙帕酯成分之菸彈1個(容量不詳) 500元 同上 郜憲一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,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。 4 吳嘉洋 涂廷安 113年9月22日21時40分許 新竹市中華路五段912巷5弄口 甲基安非他命2包(各約4公克)、含異丙帕酯成分之菸油1瓶(容量不詳)、未檢出毒品成分菸油1瓶 6,000元、3,200元 (尚未付款)/無 同上 郜憲一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,處有期徒刑伍年陸月。 5 彭柏超 113年9月12日上午6時26分許 新竹市○區○道路○段000號林育慶所經營之鑫慶租賃公司內 含異丙帕酯成分之菸彈5個(容量不詳) 7,000元(尚未付款)/無 114年度偵字第1930號追加起訴書 郜憲一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,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。
附 表二:(應沒收之物)
編號 物品名稱 扣案物品目錄表/保管字號 鑑驗結果 1 磅秤1臺 114年度院保字第196號 無 2 菸油26罐(含外包裝26個,總毛重899.73公克、497.96公克) 偵字第13573號卷第274頁 26罐取6罐檢驗,未檢出毒品成分。 3 IPHONE 11手機1支(含SIM卡1張) 114年度院保字第264號 無 4 菸油8罐(含外包裝8個,總毛重206.52公克、70.94公克) 偵字第13573號卷第267、268頁 8罐取4罐檢驗,3罐檢出異丙帕酯成分,1罐檢出依托咪酯、異丙帕酯成分。 5 菸彈43個(含外包裝43個) 偵字第13573號卷第268頁 43個取10個檢驗,5個含有異丙帕酯成分,3個含有異丙帕酯、海洛因成分,1個含有依托咪酯、異丙帕酯成分,1個未檢出毒品成分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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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