殺人未遂等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(刑事),訴字,114年度,108號
SCDM,114,訴,108,20250718,3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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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
114年度訴字第108號
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陳石頭




指定辯護人 劉昌樺律師
上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4度偵字第1635
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陳石頭自民國壹佰壹拾肆年柒月貳拾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。
  理 由
一、被告陳石頭因殺人等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,本院前於民
國114年2月27日訊問被告後,認被告涉犯殺人未遂等罪嫌,
犯罪嫌疑重大,被告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
,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為規避重罪刑罰而有逃亡之虞;又被
告曾出於與本案相同之犯罪動機,以與本案相同之犯罪手段
,對於其他家庭成員為傷害犯行,而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
虞,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、同法第101條之1第1
項之羈押原因,且非予羈押,顯不足以確保後續審判程序之
進行及避免被告再犯本案相類之犯行,有羈押之必要,裁定
自114年2月27日起羈押3月。復經本院於114年5月14日訊問
後,認上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,且有繼續羈押之必要,而裁
定自114年5月27日起延長羈押2月在案。
二、茲因上揭延長羈押期間將於114年7月26日屆滿,經本院於11
4年7月16日訊問後,認被告涉犯殺人未遂等罪嫌,犯罪嫌疑
重大。又本案雖已於114年6月25日宣判,然本案尚未判決確
定,而被告對告訴人余玉燕吳盈儒犯殺人未遂罪部分(詳
如本院114年度訴字第108號判決犯罪事實欄一、㈢),係最
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,且被告於收受判決書後當清
楚知悉此部分業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9年6月之重刑,其逃亡
之誘因亦必隨之增加,可預期被告逃匿以規避後續審判程序
之進行及刑罰執行之可能性高,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為規避
重罪刑罰而有逃亡之虞;復參諸告訴人吳東源所提出之手機
畫面截圖(見本院卷第435至445頁),被告曾傳送「土地不
還我,放火燒你家」、「死好」等訊息予告訴人吳東源,佐
以被告本案之犯罪動機、犯罪計畫及其素行,被告仍有不法
侵害告訴人余玉燕等人生命、身體安全之可能性及風險,而
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,足見前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,尚
不能因具保等羈押替代處分而使之消滅。再衡以被告本案所
涉之犯罪事實,對於告訴人余玉燕等人生命、身體法益所生
之危險性及整體社會秩序之危害性,均甚為嚴重,且經權衡
後續審判程序、刑罰執行順利進行之公益及被告人身自由之
私益後,予以延長羈押尚屬相當,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,爰
裁定被告應自114年7月27日起延長羈押2月。
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、第5項、第220條,裁定如主文 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7   月  18  日        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沛文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劉得為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吳佑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             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7   月  18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汶潔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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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