請求賠償損害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(刑事),竹簡附民字,114年度,18號
SCDM,114,竹簡附民,18,2025070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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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
114年度竹簡附民字第18號
原 告 徐志霖
居新竹市○區○○路000號(國立清華大學南大校區)
被 告 楊薪
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(114年度金簡字第28號),
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,因事件繁雜,非經長
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、第505
條第1項之規定,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,移送本院民事庭,特此
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4 日
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馮俊郎
法 官 王子謙
法 官 王怡蓁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4 日
書記官 蘇鈺婷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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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