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
114年度竹簡字第726號
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陳俊昇
上列被告因違反區域計畫法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
(114年度偵字第8283號)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陳俊昇犯區域計畫法第二十二條之不依限恢復土地原狀罪,處有
期徒刑肆月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
載(如附件)。
二、論罪科刑:
㈠按區域計畫法第22條所定之罪,其構成要件係行為人不依限
變更土地使用或拆除建築物恢復原狀,屬違背義務之不作為
犯,亦屬故意犯,於不依限改善土地使用時即屬成罪。是核
被告陳俊昇所為,係違反區域計畫法第15條第1項之管制使
用土地規定,經新竹縣政府限期令其恢復原狀,而違反同法
第21條第1項規定不依限恢復土地原狀,應依同法第22條規
定論處。
㈡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,審酌被告為系爭土地之承租使用人
,經新竹縣政府先後以上開函文、裁處書限期完成拆除違規
建物、刨除水泥鋪面,恢復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或取得合法
建物證明文件等指定改正事項,均未遵期履行,損及主管機
關管制土地使用之公信力,亦妨礙土地整體發展與規劃,違
法情節非輕。惟念被告事後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,兼衡其犯
罪之動機、目的、手段、實際所生損害等一切情狀,量處如
主文所示之刑,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。
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、第3項、第454條第1項,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判決,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,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(須附繕本)。本案經檢察官楊仲萍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華澹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家洋
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:
區域計畫法第15條第1項:
區域計畫公告實施後,不屬第11條之非都市土地,應由有關直轄市或縣(市)政府,按照非都市土地分區使用計畫,製定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圖,並編定各種使用地,報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備後,實施管制。變更之程序亦同。其管制規則,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。
區域計畫法第21條第1項:
違反第15條第1項之管制使用土地者,由該管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,並得限期令其變更使用、停止使用或拆除其地上物恢復原狀。
區域計畫法第22條:
違反前條規定不依限變更土地使用或拆除建築物恢復土地原狀者,除依行政執行法辦理外,並得處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。附件:
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8283號 被 告 陳俊昇
上列被告因違反區域計畫法案件,業經偵查終結,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,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: 犯罪事實
一、陳俊昇為坐落新竹縣○○市○地○段00○00○00地號土地(下稱本 案土地)之租用人,明知本案土地屬於公告使用分區為特定 農業區,使用地類別為農牧用地,依法僅能供農牧業使用, 詎陳俊昇竟基於違反區域計畫法之犯意,未向新竹縣政府申 請許可,即自民國112年3、4月間,在本案土地上鋪設水泥 鋪面及興建鐵皮建物,而未作農業使用。嗣陳俊昇經新竹縣 政府於112年5月16日以府地用字第1124211587號函裁處行政 罰鍰新臺幣(下同)18萬元,並限於112年8月20日前拆除違 規建物及刨除水泥鋪面,恢復為原編定農牧用地使用,惟陳 俊昇未依限改善;新竹縣政府再於113年3月29日以府地用字 第1134211056號函裁處行政罰鍰24萬元,並限於113年6月30 日前拆除違規建物及刨除水泥鋪面,恢復為原編定農牧用地 使用,惟陳俊昇仍未依限改善,且迄今仍未改正。二、案經法務部調查局新竹縣調查站移送偵辦。 證據並所犯法條
一、證據:
㈠被告陳俊昇於調查時及偵查中之自白。
㈡新竹縣政府112年5月16日府地用字第1124211587號函暨所附 新竹縣政府裁處違反區域計畫法案件處分書、112年4月21日
農業用地違規案件會勘紀錄表(含現場照片)、新竹縣政府 113年3月29日府地用字第1134211056號函暨所附新竹縣政府 裁處違反區域計畫法案件處分書、113年3月8日農業用地違 規案件會勘紀錄表(含現場照片)、土地建物查詢資料、新 竹縣竹北市地籍圖查詢資料、114年2月12日現場照片。 綜上,足認被告前揭自白核與事實相符,其犯嫌洵勘認定。二、所犯法條:
核被告所為,係涉有違反區域計畫法第15條第1項、第21條 第1項規定,應依同法第22條規定處罰之不依限變更土地使 用或拆除建築物恢復土地原狀罪嫌。
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。 此 致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2 日 檢 察 官 楊仲萍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書 記 官 許依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