竊盜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(刑事),竹簡字,114年度,681號
SCDM,114,竹簡,681,2025072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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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
                  114年度竹簡字第681號
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楊叡真



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(114年度
偵字第5776號),本院判決如下:
  主 文
楊叡真犯竊盜罪,處拘役貳拾日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
折算壹日。緩刑貳年。
  事實及理由
一、楊叡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,於民國113年12月5
日晚上9時7分許,在新竹市○○路00號B1福湯岩盤浴湳雅館,
趁無人注意之際,徒手竊取詹婉珮所管領之貓咪御守石、籤
幸運石、貓福入浴劑各1個,得手後逕行離去。嗣詹婉珮
察覺有異報警處理,始循線查悉上情。
二、案經詹婉珮訴由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臺灣新竹地方檢
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。
三、證據:
(一)被告楊叡真於偵訊時之自白。
(二)告訴人詹婉珮於警詢時之指訴。
(三)偵查報告、通聯調閱查詢單、【入場安全告知書】確認登
記表、勘驗報告各1份、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及遭竊物
品照片12張附卷可查。
四、論罪科刑:
(一)核被告所為,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。
(二)爰審酌被告不知勉力謀事,依循正途以獲取一己所需財物
,而為竊盜犯行,堪認其自我檢束能力之低弱,顯不尊重
他人之財產權,實屬不該,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,態度尚
可,且與被害人達成和解,是部分損害已受回復,兼衡被
害人財物價值,以及被告犯罪動機、目的、手段、生活狀
況、品行、智識程度為大學畢業等一切情狀,量處如主文 所示之刑,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,以資懲儆。(三)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,有法院 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足稽,其因一時失慮致為本件犯行, 惟犯罪後已坦承犯行,深具悔意,經此次偵審程序,當知 所警惕,信無再犯之虞,本院認其所受宣告之刑以暫不執 行為適當,併予宣告緩刑2年,以勵自新。




五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、第450條第1項、第454條第1項 ,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。
六、如不服本判決,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。
本案經檢察官林佳穎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7   月  29  日        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王子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7   月  29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廖宜君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:
刑法第320條
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,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,為竊盜罪,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。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,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,依前項之規定處斷。
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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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