竊盜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(刑事),竹簡字,114年度,536號
SCDM,114,竹簡,536,2025072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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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
114年度竹簡字第536號
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李青繡




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(114年度
偵字第3788號、114年度偵緝字第426號),本院判決如下:
  主 文
李青繡犯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罪,主文、宣告刑及沒收各如附表編號1至6所載。拘役部分,應執行拘役壹佰日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
  事實及理由
一、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,除犯罪事實欄一、㈡之犯罪時間更正 如附表編號6所載外,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之記載(如附件)。
二、論罪科刑:
 ㈠核被告李青繡就附表編號1至6所為,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 項之竊盜罪。
 ㈡被告所犯上開6罪間,犯意各別,行為互殊,應予分論併罰。 ㈢被告有如附件犯罪事實欄所載之犯罪及科刑紀錄,此有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存卷可查,是其於受有期徒刑 之執行完畢後,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, 為累犯。另依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,為避免發生罪 刑不相當之情形,法院應就個案裁量是否依累犯規定加重最 低本刑,茲審酌被告前揭所犯亦為竊盜案件,足證被告對刑 罰反應力薄弱之情形,依前揭解釋意旨,認有依刑法第47條 第1項加重其刑之必要。
 ㈣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,審酌被告為己之私,不思循正途 以獲取所需財物,於短期間內為前揭6次竊盜犯行,顯不尊 重他人之財產權,實屬不該。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,態度 尚可,兼衡被告竊取財物之價值、犯罪之手段,及其高職畢 業之教育程度、經濟狀況及素行等一切情狀,分別量處如附 表編號1至6所示之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,並定其應執行 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,以資懲儆。
三、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、第3項、第4 50條第1項、第454條第2項,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。四、如不服本判決,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



訴狀(應附繕本),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。本案經檢察官林李嘉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7   月  28  日        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劉得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7   月  28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紀語 附表:
編號 犯罪時間 所竊財物 價值 主文、宣告刑及沒收 1 113年8月12日18時36分許 「Number.S髮質革新修護洗髮體驗組」1組 49元 李青繡犯竊盜罪,累犯,處拘役拾日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「Number.S髮質革新修護洗髮體驗組」壹組沒收,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,追徵其價額。 2 113年8月13日18時27分許 「堤瑪露深層保濕潤膚乳」1瓶 139元 李青繡犯竊盜罪,累犯,處拘役貳拾日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「堤瑪露深層保濕潤膚乳」壹瓶沒收,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,追徵其價額。 3 113年8月14日18時28分許 「一王美-蝴蝶愛心女生理褲」1件 79元 李青繡犯竊盜罪,累犯,處拘役貳拾日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「一王美-蝴蝶愛心女生理褲」壹件、「抑菌護墊20片涼感15cm」壹包均沒收,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,追徵其價額。 「抑菌護墊20片涼感15cm」1包 99元 4 113年8月17日18時32分許 「超消臭輕壓力氣墊襪」1雙 59元 李青繡犯竊盜罪,累犯,處拘役貳拾日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「超消臭輕壓力氣墊襪」壹雙、「AIDAI日和圈圈束無印風」壹個均沒收,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,追徵其價額。 「AIDAI日和圈圈束無印風」1個 79元 5 113年8月22日14時32分許 「MissSeesaw夜舒好眠芝麻E30包入」1盒 990元 李青繡犯竊盜罪,累犯,處拘役伍拾日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「MissSeesaw夜舒好眠芝麻E30包入」、「日本味王芝麻蜂王DHA膠囊30粒/盒」各壹盒均沒收,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,追徵其價額。 「日本味王芝麻蜂王DHA膠囊30粒/盒」1盒 540元 6 113年8月17日14時24日許 新臺幣6,000元 李青繡犯竊盜罪,累犯,處有期徒刑參月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仟元沒收,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,追徵其價額。
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:
刑法第320條
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,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,為竊盜罪,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。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,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,依前項之規定處斷。
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。
附件:
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                  114年度偵字第3788號                  114年度偵緝字第426號  被   告 李青繡 
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,業經偵查終結,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,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:
    犯罪事實
一、李青繡前因竊盜案件,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以106年度易字 第115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,嗣與其他案件接續執 行,於民國110年3月19日執行完畢。詎其仍不知悔改,意圖 為自己不法之所有,基於竊盜之犯意,分別為以下行為: ㈠於附表所示之時間,在新竹市○區○○路000號新竹大遠百6樓寶 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(下稱寶雅公司)新竹遠百店,徒手竊 取商品貨架上如附表所示之商品,得手後隨即離開現場。嗣 經寶雅公司保安部專案經理張崇武發現上開商品遭竊後調閱 監視器並報警處理,而查悉上情。
 ㈡於113年8月17日16時40分許,見新竹市○區○○路000號新竹大 遠百2樓A區員工休息室未上鎖,旋擅自開門入內,趁無人注 意之際,徒手竊取清潔工曾何秋菊所有、放置於該處之背包 1個,並取出該背包內現金新臺幣(下同)6,000元後,將背 包棄置在女廁內,即離開現場。嗣經曾何秋菊發覺失竊,旋 通知主管調閱監視器並報警處理,而查悉上情。



二、案經寶雅公司、曾何秋菊訴由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偵 辦。
    證據並所犯法條
一、上揭犯罪事實,業據被告李青繡於本署偵查中坦承不諱,核 與告訴代理人張崇武、告訴人曾何秋菊於警詢之指訴情節相 符,並有員警偵查報告、失竊商品條碼及金額明細、監視器 錄影擷取照片等在卷可佐,被告犯嫌堪以認定。。二、核被告李青繡所為,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。 被告前後6次竊盜罪間,犯意各別,行為互殊,請予分論併 罰。又被告前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論罪科刑及執行情形, 其於5年內故意更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且罪名相同之罪,為 累犯,請參照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及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,加重其最低本刑。至被告上開犯罪所得,請依法宣 告沒收,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,追徵其 價額。
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。  此 致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4   月  21  日               檢 察 官 林李嘉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5   月  7   日               書 記 官 許立青附表:
編號 時間 商品 數量 價值(新臺幣) 1 113年8月12日18時36分許 「Number.S髮質革新修護洗髮體驗組」 1組 49元 2 113年8月13日18時27分許 「堤瑪露深層保濕潤膚乳」 1個 139元 3 113年8月14日18時28分許 「一王美-蝴蝶愛心女生理褲」 1個 79元 「抑菌護墊20片涼感15cm」 1個 99元 4 113年8月17日18時32分許 「超消臭輕壓力氣墊襪」 1個 59元 「AIDAI日和圈圈束無印風」 1個 79元 5 113年8月22日14時32分許 「MissSeesaw夜舒好眠芝麻E30包入」 1個 990元 「日本味王芝麻蜂王DHA膠囊30粒/盒」 1個 540元 總金額 2,034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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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