請求賠償損害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(刑事),竹交簡附民字,114年度,6號
SCDM,114,竹交簡附民,6,2025070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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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
114年度竹交簡附民字第6號
原 告 NGUYEN THI MUI阮慧玲


被 告 張 競

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(本院114年度竹交簡字第40號,即113
年度交易字第253號),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
訟,因事件繁雜,非經長久時日,不能終結其審判。爰依刑事訴
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、第505條第1項,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
送本院民事庭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
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廖素琪

法 官 楊惠芬

法 官 江永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
書記官 彭富榮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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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