過失致死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(刑事),竹交簡字,114年度,22號
SCDM,114,竹交簡,22,2025072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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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
114年度竹交簡字第22號
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許俊傑


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(113
年度偵字第17783號),本院判決如下:
  主 文
許俊傑犯過失致死罪,處有期徒刑陸月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
壹仟元折算壹日。緩刑貳年,並應依附表所示之和解筆錄內容支
付損害賠償。
  事實及理由
一、本件犯罪事實:
 ㈠許俊傑於民國113年8月27日13時43分許,駕駛車牌號碼000-0
000號租賃小貨車(下稱本案小貨車),沿新竹市北區中央
路由北往南方向行駛,行經中央路與大同路交岔口(下稱本
案路口)時,本應注意行至未設標誌、標線或號誌劃分幹、
支線道之交岔路口,如同為直行車者,左方車應暫停讓右方
車先行,而依當時客觀情形,並無不能之情事,竟疏未注意
及此,於未禮讓右方直行車之情況下,貿然前行;適有張如
樞騎駛腳踏車,自本案小貨車右方,沿大同路由西往東方向
駛至本案路口,張如樞亦有未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
安全措施之過失,雙方遂發生碰撞,張如樞並因此倒地而受
有有顱內出血、到院前心肺功能停止等傷害,經送醫後宣告
不治身亡。
 ㈡案經張如樞之妻林初英,以及張如樞之子張弘育訴請臺灣新
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聲請簡易判決處刑。  
二、證據:
 ㈠被告許俊傑於偵查中,以及於本院準備程序所為之自白。
 ㈡告訴人林初英張弘育於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訴。
 ㈢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、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(一)與(二)
、案發現場照片、本案路口監視器影像畫面暨其截圖各1份

 ㈣被害人張如樞之南門綜合醫院乙種診斷證明書、臺灣新竹地
方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、相驗照片、檢驗報告書各1份。
 ㈤交通部公路局新竹區監理所竹苗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鑑定
意見書。 
三、論罪: 
 ㈠核被告所為,係犯刑法第276條之過失致人於死罪。
 ㈡自首減輕之說明:  
  被告於本案交通事故發生後留在現場,在未被有偵查犯罪職
權之機關或公務員發覺前,即向前來現場處理之員警坦承其
為行為人而自首犯罪,嗣後亦遵期到庭而接受裁判等情,有
其自首情形紀錄表、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點名單、本院刑事
報到單等在卷可參(見相卷第35頁、第42頁,本院卷第55頁
)。是足認被告符合自首之規定,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
減輕其刑。
四、科刑:
 ㈠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,審酌被告駕駛小貨車行經本案路
口,卻疏未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禮讓自其右方直行騎乘腳踏
車而來的被害人,因而肇致本案車禍,所為應予非難;惟考
量其坦承之犯後態度,已與被害人家屬達成和解(詳附表所
示,由被告及其僱用人共同賠償),同時參以其本案過失之
情節、被害人所受之侵害及所應負之與有過失責任;另兼衡
其自述二專畢業之智識程度、從事司機、月薪約新臺幣(下
同)5萬元、已婚、需扶養多名子女、勉持之家庭經濟狀況
等一切情狀(見本院卷第59頁),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,並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。
 ㈡緩刑之宣告:
 ⒈被告先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,此有其 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(見本院卷第11頁)。其因一時失 慮而觸犯刑事法律,嗣後坦承犯行,具有悔意;且其已與被 害人家屬達成和解,此業據前述。是本院認被告經此偵審程 序暨刑之宣告,當已更加注意自身行為,而無再犯之虞,因 認對其所處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。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 第1款規定,予以宣告緩刑2年,以啟自新。
 ⒉又為使被告能確實支付對被害人家屬之損害賠償,爰依刑法 第74條第2項第3款之規定,命被告依附表所示之和解筆錄內 容履行。被告並應注意,倘未依上述內容履行而情節重大者 ,或在緩刑期間又再為犯罪或有其他符合法定撤銷緩刑之原 因,均將產生撤銷緩刑宣告而仍須執行原宣告刑之後果,附 此敘明。
五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、第454條第1項,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如主文。
六、如不服本判決,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(應附繕本),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。本案經檢察官林奕彣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,檢察官黃品禎到庭執行職務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7   月  29  日        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翁禎


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彭姿靜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7   月  31 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之法條:
刑法第276條
因過失致人於死者,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。

附表:
編號 和解筆錄 內容 1 本院114年度竹交簡附民字第29號和解筆錄(見本院卷第63頁) 被告及其僱用人(即美食家食材通路股份有限公司)願給付被害人家屬4人(即林初英張弘育張紘維張芳綺)460萬元。 給付方式:於114年9月20日前一次給付完畢,並匯入被害人家屬4人指定之帳戶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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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美食家食材通路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