請求賠償損害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(刑事),侵附民字,114年度,10號
SCDM,114,侵附民,10,2025073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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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
114年度侵附民字第10號
原 告 代號BF000-A112057號之成年女子

被 告 假○○

上列被告因被訴妨害性自主案件(本院113年度侵訴字第56號)
,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本院判決如下:
  主 文
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。
  理 由
一、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、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,應以判決駁
回原告之訴,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,本件被告甲○○被訴妨害性自主案件,業經本院以113
年度侵訴字第56號判決無罪在案。是依前揭規定,應駁回原
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,而其假執行之聲請因失所依附,自
應併予駁回。
三、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,判決如主文 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 7  月  31  日        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華澹寧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黃翊雯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陳郁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,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二十日內,向本院提起上訴。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8   月  1 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怡君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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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