請求賠償損害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(刑事),交附民字,114年度,217號
SCDM,114,交附民,217,2025073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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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
114年度交附民字第217號
原 告 劉子綸
吳宜菱
被 告 劉昌鴻
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14年度交易字第351號過失傷害案件,經原
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。查其內容繁雜,非經長久時日,不能終結
其審判,又被告被訴過失傷害原告劉子綸吳宜菱等部分,雖經
本院為不受理之諭知,惟原告劉子綸吳宜菱均為刑事訴訟法第
503條第1項但書之聲請,爰依刑事訴訟法503條第1項但書、第50
4條第1項前段,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,特此裁定
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
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楊數盈
法 官 崔恩寧
法 官 江宜穎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
書記官 許鈞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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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