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附帶民事訴訟裁定
113年度竹簡附民字第199號
原 告 余秀燕
被 告 楊豪毅
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(本院113年度金簡字第165號
,即113年度金訴字第365號),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
民事訴訟,因事件繁雜,非經長久時日,不能終結其審判。爰依
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,將本件附帶民事訴
訟移送本院民事庭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
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廖素琪
法 官 楊惠芬
法 官 江永楨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4 日
書記官 彭富榮