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
113年度交訴字第51號
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黎振祥
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,業經於民國114
年6月19日辯論終結,茲查本案告訴人蕭志榮與被告黎振祥於辯
論終結後即同年7月11日達成調解,調解內容為被告應於同年11
月11日前分期給付新臺幣2萬元完畢,告訴人並願於被告給付完
畢後撤回過失傷害之告訴,此有本院114年度刑移調字第112號調
解筆錄及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為憑,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,
爰命就過失傷害部分再開辯論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
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秋宜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
書記官 吳玉蘭