違反森林法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(刑事),訴字,112年度,469號
SCDM,112,訴,469,20250723,3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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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
112年度訴字第469號
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楊思暐



上列被告因違反森林法案件,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9日所為
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,茲發現有誤,應裁定更正如下:
  主 文
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附表編號3老虎鉗之數量「1支」之記
載,應更正為「2支」。
  理 由
一、按刑事裁判文字,顯係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,
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,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
,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,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
,業經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。
二、經查,被告因違反森林法案件,經本院就檢察官提起公訴之
犯罪事實,以112年度訴字第469號判決判處罪刑在案。惟本
院於112年度訴字第469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編號3老虎
鉗數量「2支」之記載,誤載為「1支」,然此僅係文字之誤
繕,不影響判決意旨與全案之情節,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。
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,裁定如主文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7   月  23  日        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怡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7   月  23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蘇鈺婷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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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