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(刑事),原訴字,112年度,60號
SCDM,112,原訴,60,20250701,5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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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
112年度原訴字第60號
被 告 朱一柏



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林建和
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23
日所宣示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,有應更正部分,本院裁定如下

  主 文
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,應補充更正記載「指定辯護人
 本院公設辯護人林建和」。
  理 由
一、「裁判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
本不符,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,法院得依聲請
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。」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
明文。
二、本院公設辯護人林建和係本院為被告朱一柏指定之辯護人,
惟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漏未記載,顯係漏載,屬誤寫
之顯然錯誤,而依前開說明,更正為如主文所示。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,作成本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7   月  1   日        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魏瑞紅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吳佑家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曾耀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7   月  1 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鍾佩芳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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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