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
112年度原訴字第60號
被 告 朱一柏
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林建和
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23
日所宣示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,有應更正部分,本院裁定如下
:
主 文
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,應補充更正記載「指定辯護人
本院公設辯護人林建和」。
理 由
一、「裁判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
本不符,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,法院得依聲請
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。」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
明文。
二、本院公設辯護人林建和係本院為被告朱一柏指定之辯護人,
惟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漏未記載,顯係漏載,屬誤寫
之顯然錯誤,而依前開說明,更正為如主文所示。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,作成本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魏瑞紅 法 官 吳佑家 法 官 曾耀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鍾佩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