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4年度除字第293號
聲 請 人 曹金鳳
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,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司催字第116號公示催告在案。
二、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4年6月18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
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信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楊振宗支票附表: 114年度除字第293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(新台幣) 001 大錩建材有限公司 華南商業銀行鶯歌分行 113年4月30日 59,378元 SD783486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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