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4年度除字第274號
聲 請 人 宏鈦科技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羅振昌
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,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7
月24日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上開證券經本院113年司催字第906號公示催告在案。
二、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4年4月10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
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宏璋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韶安附表
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(民國) 票面金額 (新臺幣)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尚鈺有限公司 /許永謀 彰化銀行 北三重埔分行 113年8月5日 136,280元 QN270979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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