除權判決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除字,114年度,243號
PCDV,114,除,243,2025070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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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4年度除字第243號
聲 請 人 坦諾藝術文化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林家慶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27日言詞辯
論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文
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22號公示催告在案。
二、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4年5月25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
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7   月  1  日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 法 官 古秋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本判決不得上訴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7   月   1 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劉馥瑄支票附表:              
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(新台幣) 001 坦諾藝術文化有限公司 華南銀行華江分行 112年11月30日 10,080元 SD2060859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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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坦諾藝術文化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文化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