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4年度除字第224號
聲 請 人 旭展五金行
法定代理人 蘇柯泉
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經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39號公示催告在案。
二、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4年5月6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
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惠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魏浚庭支票附表: 114年度除字第224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(新臺幣) 001 台灣金屬藝術門有限公司 京城商業銀行新莊分行 114年1月10日 68,790元 562967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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