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重訴字第546號
原 告 宜蘭縣礁溪鄉農會
法定代理人 李淑芬
被 告 呂深炳
陳金龍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、第2節之
規定繳納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
二、本件原告起訴,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12
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。該項裁定已於114年6月17日送
達原告,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。
三、原告逾期迄未補正,其訴顯難認為合法,應予以駁回。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第1項、第78條,
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徐玉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500元整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卓鵬