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重訴字第478號
原 告 鎧銚綠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呂佩臻
被 告 威全能源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有泉財富投資股份有限公司(代表人:侯宗翰)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
費,此為必備之程式。次按,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
備其他要件之情形,依其情形可以補正,經審判長定期間命
其補正而不補正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24
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原告起訴,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11
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。該項裁定已於114年7月16日送
達原告,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(本院卷第39頁)。惟原告逾
期迄今仍未補正,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、本院答詢表
存卷可稽(本院卷第43至47頁)。依上述規定,原告起訴顯
非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9 日
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
告費新台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9 日
書記官 張育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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