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重訴字第478號
原 告 鎧銚綠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呂佩臻
被 告 威全能源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有泉財富投資股份有限公司(代表人:侯宗翰)
一、原告因請求履行協議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(臺灣
士林地方法院《下稱士林地院》113年司促字第14618號),惟
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
聲請視為起訴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
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
㈠、本件訟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5,419萬元,應徵收
第一審裁判費50萬7,372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
元外,尚應補繳50萬6,872元。
㈡、提出具完整訴之聲明、事實及理由(包括證據)之準備書狀
一件,並應將繕本(包括所附證據)自行送交被告,並於送
達後向本院陳報送達回證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
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
書記官 張育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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