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重家繼訴字第61號
原 告 甲oo (原名柯oo)
被 告 乙oo
丙oo
上二人共同
訴訟代理人 游婷妮律師
主 文
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,補正辦理附表所示土地之公同共
有繼承登記,並提出附表所示之最新土地第一類登記謄本到院,
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其訴。
理 由
一、按原告之訴,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,法
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判長應定期間
先命補正,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定有明文,
上開規定均為家事事件法第51條於家事訴訟事件所準用之。
次按繼承人請求分割公同共有之遺產,性質上為處分行為,
如係不動產,依民法第759條規定,於未辦妥繼承登記前,
不得為之。遺產中不動產之繼承登記,得由任何繼承人為全
體繼承人聲請之,除經繼承人全體同意,得申請為分別共有
之登記外,均應申請為公同共有之登記,土地法第73條第1
項後段及土地登記規則第120條第1項亦有規定。
二、經查:依卷附原告所提出之不動產登記謄本,現仍登記為被
繼承人所有,足見本件被繼承人丁oo之繼承人尚未就如附表
所示編號1至20之遺產辦理公同共有之繼承登記,而就此原
告可自行單獨為全體繼承人之利益辦理公同共有之繼承登記
(已如前述)。又依民法第759條之規定及前開說明,遺產
未辦理公同共有之繼承登記,依法無從為分割之處分行為,
亦即起訴請求分割遺產,不動產應辦畢繼承登記,乃屬前提
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20日內補正如主文所 載事項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
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謝茵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
書記官 謝宜均附表:
編號 不動產名稱 1 臺北市○○區○○段0○段000000000地號土地 2 臺北市○○區○○段0○段000000000地號土地 3 新北市○○區○○○段○○○○○段000000000地號土地 4 新北市○○區○○○段○○○○○段000000000地號土地 5 新北市○○區○○○段○○○○○段000000000地號土地 6 新北市○○區○○○段○○○○○段000000000地號土地 7 新北市○○區○○○段○○○○○段000000000地號土地 8 新北市○○區○○○段○○○○○段000000000地號土地 9 新北市○○區○○段000000000地號土地 10 新北市○○區○○段000000000地號土地 11 新北市○○區○○段000000000地號土地 12 新北市○○區○○段000000000地號土地 13 新北市○○區○○段000000000地號土地 14 新北市○○區○○段000000000地號土地 15 新北市○○區○○○段000000000地號土地 16 新北市○○區○○○段0000○號建物 (門牌號碼: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00巷00弄0號1樓) 17 新北市○○區○○段0000○號建物 (門牌號碼: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00巷00號1樓) 18 新北市○○區○○段0000○號建物 (門牌號碼: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00號1樓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