繼續安置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護字,114年度,464號
PCDV,114,護,464,2025073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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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護字第464號
聲 請 人 新北市政府
法定代理人 侯友宜


受 安置人 A 真實姓名及年籍資料均詳卷
關 係 人 B(即受安置人A之母)

上列當事人聲請繼續安置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一、准將受安置人A(真實姓名及年籍資料均詳卷)繼續安置三
個月至民國一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止。
二、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受安置人A之母親B於民國114年7月18日
晚間自行在家產下A,送醫後檢驗出A體內呈安非他命、冰毒
陽性反應,觀察A亦有血壓不穩定、呼吸急促等症狀,已安
排A入住兒童加護病房使用呼吸器治療,B雖稱未再施用毒品
,然無法提供合理解釋,評估A於胎兒階段未受適當照顧,
影響兒童身心甚鉅,現亦無親屬可協助照顧A,為維護A之最
佳利益,聲請人已於114年7月22日15時0分將A予以緊急安置
保護。聲請人將持續評估A之親職能力,並提供相關協助,
爰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7條第2項規定,請求
准予繼續安置3個月等語。
二、按兒童及少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,直轄市、縣(市)主
管機關應予保護、安置或為其他處置;必要時得進行緊急安
置:㈠兒童及少年未受適當之養育或照顧。㈡兒童及少年有立
即接受醫療之必要,而未就醫。㈢兒童及少年遭受遺棄、身
心虐待、買賣、質押,被強迫或引誘從事不正當之行為或工
作。㈣兒童及少年遭受其他迫害,非立即安置難以有效保護
。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疑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,應
基於兒童及少年最佳利益,經多元評估後,加強保護、安置
、緊急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。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
關依前條規定緊急安置時,應即通報當地地方法院及警察機
關,並通知兒童及少年之父母、監護人。但其無父母、監護
人或通知顯有困難時,得不通知之。緊急安置不得超過七十
二小時,非七十二小時以上之安置不足以保護兒童及少年者
,得聲請法院裁定繼續安置。繼續安置以三個月為限;必要
時,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之,每次得聲請延長三個月,兒童
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第1項、第2項、第57條第1
項、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。
三、經查:
 ㈠聲請人主張B未顧及A身心安全,於孕期施用毒品,致甫出生
之A經檢驗出安非他命、冰毒陽性反應,聲請人已於114年7
月22日15時0分將A予以緊急安置等情,有新北市政府兒童少
年保護案件緊急暨繼續安置法庭報告書在卷可稽,堪信為真

 ㈡A疑似因B自行在家生產而未立即清理鼻、口腔內羊水,導致
入院後顯呼吸急促、血壓不穩定,已入住兒童加護病房使用
呼吸器追蹤中,後續將訓練A自主呼吸並評估是否轉至普通
病房,又其尿檢結果呈安非他命、冰毒陽性反應,無法排除
呼吸急促係戒斷反應。B現年36歲,孕前從事工廠作業員
超商點貨員,發現懷孕後便離職無業迄今,前有毒品前科,
過往5名子女皆曾遭安置,且出生時皆有毒品議題、現均非
由B照顧,B表示A為其與現同居人C所生,針對A驗出毒品陽
性反應,B否認於孕期施用毒品,並表示已未再施用毒品,
其對於社工知悉C於114年7月15日因毒品案件遭逮捕一事感
到訝異,對於該案恐致其獨立照顧A感到焦慮,並擔憂此事
影響A安置之評估,評估B雖具照顧意願,惟無力單獨承擔照
顧A之責,且B之父親已歿,其母親亦久無聯繫,現無親屬資
源。C現年39歲,現職為鐵工,除近期因毒品案件遭逮外,
過往曾涉詐欺、恐嚇傷害等案等情,亦有上揭法庭報告書可
參,堪以憑採。
 ㈢本院審酌上揭事證,考量A甫出生即經檢驗出毒品陽性反應、
有疑似戒斷反應之呼吸急促問題而需使用呼吸器治療,影響
身心甚鉅,B顯未顧及A人身安全,親職功能不彰而有待處遇
資源介入,目前復無其他合適親屬資源替代保護,足認非繼
續安置不足以保護A,是以聲請人聲請繼續安置3個月,核無
不合,應予准許。
四、爰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,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,裁定如
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7   月  31  日        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粘凱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7   月  31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謝淳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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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