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護字第417號
聲 請 人 新北市政府
法定代理人 市長甲○○
相 對 人
即受安置人 A 真實姓名及住居所詳卷
法定代理人 B 真實姓名及住居所詳卷
上列當事人聲請繼續安置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准將受安置人A(真實姓名及完整年籍資料詳卷)延長安置三個
月至民國一一四年十月十八日止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相對人即受安置人A因遭法定代理人誤
會受安置人A拿走家人物品,法定代理人情緒失控責打受安
置人A頭部數下,受安置人A當下閃躲將法定代理人推開,隨
後法定代理人將受安置人A手機搶走,受安置人A離開房間時
再度遭法定代理人徒手追打頭部,受安置人A隨即離家向大
樓警衛求助,受安置人A欲返家時家中內門卻遭反鎖,警方
與社工多次聯繫法定代理人均未接聽,為維護受安置人A最
佳利益,聲請人已於113年7月16日00時25分許將受安置人予
以緊急安置保護,並經鈞院准予延長安置迄至114年7月18日
。考量法定代理人自受安置人A安置後仍難以認知其管教手
法過當,且未能積極安排時間討論其與受安置人A後續處遇
,其親職功能尚待評估與輔導處遇,聲請人將持續評估法定
代理人之親職保護和照顧能力,並提供相官協助,爰依兒童
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7條第2項規定,請求准予延長
安置3個月等語。
二、按兒童及少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,直轄市、縣(市)主
管機關應予保護、安置或為其他處置;必要時得進行緊急安
置:(一)兒童及少年未受適當之養育或照顧。(二)兒童
及少年有立即接受醫療之必要,而未就醫。(三)兒童及少
年遭受遺棄、身心虐待、買賣、質押,被強迫或引誘從事不
正當之行為或工作。(四)兒童及少年遭受其他迫害,非立
即安置難以有效保護。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疑有前項
各款情事之一者,應基於兒童及少年最佳利益,經多元評估
後,加強保護、安置、緊急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。直轄
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依前條規定緊急安置時,應即通報當
地地方法院及警察機關,並通知兒童及少年之父母、監護人
。但其無父母、監護人或通知顯有困難時,得不通知之。緊
急安置不得超過72小時,非72小時以上之安置不足以保護兒
童及少年者,得聲請法院裁定繼續安置。繼續安置以3個月
為限;必要時,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之,每次得聲請延長3
個月,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第1項、第2項、
第57條第1項、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。
三、經查:
㈠聲請人主張上情,業據提出新北市政府兒童保護案件第4次延
長安置法庭報告書、新北市政府兒童保護案件暨繼續安置法
庭報告書、本院114年度護字第203號民事裁定影本等件為憑
,自堪認定。
㈡根據新北市政府兒童保護案件第4次延長安置法庭報告書載稱
略以:
⒈受安置人Α近況:受安置人A現年14歲,目前就讀國中三年
級,語言組織及認知能力較弱,需他人引導再次確認,而
易有錯誤理解、誇大言論的狀況,受安置人A原對於加入
幫派有所憧憬,經安置並脫離原交友環境後,至今皆可遵
守機構規則,情緒穩定;因受安置人A未順利轉換機構,
故重啟心理諮商,協助建立人際互動技巧並探索原生家庭
關係,諮商師回饋受安置人Α因過往在家少探索內在、自
我察覺等,故表達多片段且跳躍式,需花時間引導其表達
自身想法。而受安置人A於113年11月27日至精神就醫,醫
師判斷受安置人A無智力問題,施測量表達專注力不足,
並開立協助維持注意力藥物予受安置人A迄今,每月回診
一次。另聲請人聯繫受安置人A告知於7月1日將進行延長
安置抗告庭,需要受安置人A到庭,藉此問及受安置人A想
法,其回應想向法院表示有意願返家,並表示自己已經滿
15歲,想要開始賺錢工作,透過諮商師與受安置人A討論
怎麼避免返家後與案母發衝突,則尚未有想法,且透露自
己想要獨自離園,嗣於6月27日至學校交完志願表後未返
回機構迄今,聲請人已向警方報案協尋受安置人A,並於7
月1日至其常去撞球館,確認未在上開場所,亦請員工協
助看見受安置人A再告知聲請人。
⒉法定代理人部分評估:案母現年47歲,案家為低收入戶,
案父於103年過世後由案母獨自扶養受安置人A及手足共4
人,案母拒絕透露工作內容,僅提及有兩份工作、工時長
,然受安置人A表示之內容說法不一,而案母管教模式僵
化,認為受安置人A晚歸遭反鎖乃其咎由自取,過程亦未
有關心行為,安置前案母對於社工防備心重,並認為社會
資源介入係標籤化案家,讓受安置人A拿安置做擋箭牌,
使其管教困難,故對於案家資訊不願透露太多,對於家訪
、電訪排斥,難以聯絡,受安置人A獨自離園後,案母十
分擔心其在外狀況,主動來電確認是否已返回機構,電話
中情緒激動,聲請人亦告知若有找到受安置人A會立即告
知案母。安置至今案母態度時而積極、時而消極,觀察其
仍對受安置人Α有較高升學期望,關心其後續就學安排,
然於親子探視、親職教育等事宜之安排上,較未能配合社
工處遇,又案母來電時情緒激動,無法聚焦討論受安置人
A後續規劃與安排。
⒊未來處遇計畫及建議:因受安置人A於6月27日獨自離園迄
今,目前請警方協尋受安置人A,若有找到受安置人A會確
認其自身想法與規劃,觀察案母親職能力尚無法回應受安
置人A照顧及內在需求,而針對案母面臨之管教困境,因
聲請人與案母聯繫不易,目前先以協尋受安置人A為主,
若有找到受安置人A,再試圖與案母討論受安置人A返家之
可能性,需配合聲請人每月追蹤受安置人A狀況,並評估
其親職功能及親屬支持系統,持續聯繫案母、案姊,以安
排探視會面。
㈢本院考量案母因受安置人Α問題行為出現教養無力感,而案母
顯難以認知其教養模式無法回應受安置人A,評估案家難以
提供適切照顧,且安置至今案母仍無法提供適切時間配合親
職教育及積極進行親子探視,為維護受安置人Α身心安全,
基於其最佳利益,認現階段非延長安置尚不足以保護受安置
人,本件聲請核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
四、結論:本件聲請為有理由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康存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劉庭榮