延長安置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護字,114年度,384號
PCDV,114,護,384,20250702,1

1/1頁
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護字第384號
聲 請 人 新北市政府
法定代理人 侯友宜


受 安置人 A 真實姓名及完整年籍資料詳卷
法定代理人 B 真實姓名及完整年籍資料詳卷
C 真實姓名及完整年籍資料詳卷
上列聲請人聲請延長安置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 文
一、准將受安置人A(真實姓名及完整年籍資料均詳卷)延長安
  置3個月至民國114年9月29日止。
二、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  理 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受安置人A因案母交託不適任之人照顧,且
案母孕期疑有施用毒品之情事,為維護兒童之最佳利益,聲
請人已於民國113年3月27日17時將受安置人予以緊急安置保
護,並經本院裁定繼續安置及延長安置至114年6月29日,考
量案母親職功能待提升,且案家照顧資源、支持系統薄弱,
亦無適當替代照顧資源足以提供受安置人妥善照顧,為維護
受安置人之人身安全及健全成長之權益,爰依兒童及少年福
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7條第2項規定,聲請准予延長安置受安
置人3個月,以維護受安置人利益等語。
二、按兒童及少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,直轄市、縣(市)主
管機關應予保護、安置或為其他處置;必要時得進行緊急安
置:(一)兒童及少年未受適當之養育或照顧。(二)兒童
及少年有立即接受醫療之必要,而未就醫。(三)兒童及少
年遭受遺棄、身心虐待、買賣、質押,被強迫或引誘從事不
正當之行為或工作。(四)兒童及少年遭受其他迫害,非立
即安置難以有效保護。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疑有前項
各款情事之一者,應基於兒童及少年最佳利益,經多元評估
後,加強保護、安置、緊急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。直轄
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依前條規定緊急安置時,應即通報當
地地方法院及警察機關,並通知兒童及少年之父母、監護人
。但其無父母、監護人或通知顯有困難時,得不通知之。緊
急安置不得超過72小時,非72小時以上之安置不足以保護兒
童及少年者,得聲請法院裁定繼續安置。繼續安置以3 個月
為限;必要時,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之,每次得聲請延長3
個月,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第1 項、第2項
、第57條第1 項、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。
三、經查:
 ㈠本件受安置人於000年0月00日出生,係未滿12歲兒童,因案
家原先即為聲請人開案服務中之家戶,受安置人出生後,因
案母尚需教養2名未成年之案手足,自覺照顧負荷過重,便
將受安置人交託當時同住的案乾爸C、案乾媽照顧,惟案乾
爸、案乾媽於113年3月間搬家、與案家分居,雙方對於受安
置人之照顧事宜無具體共識,且案乾爸、案乾媽原亦為本中
心兒少保護在案服務中之家戶,過往對自身家户子女有不當
對待且經法院裁定保護令之情事,對於本中心處遇及法院加
害人處遇計晝配合度皆不佳,故社工於113年3月27日邀請案
母、案乾爸、案乾媽至本中心會談討論受安置人之照顧事宜
,然案母當日未出席、失聯,由於案母過往即有將未成年子
女交付予不適任之人照顧致遭不當對待之情事,本次對於受
安置人照顧事宜處理態度消極,且坦承孕期有施用毒品等行
為,考量案家支持系統薄弱、無替代照顧資源,受安置人年
幼不具備自我保護能力,為維護受安置人人身安全與穩定其
身心狀,評估後由聲請人予以保護安置等情,有新北市政府
兒童少年保護案件緊急暨繼續安置法庭報告書、兒少保護案
件第5次延長安置法庭報告書、本院114年度護字第166號民
事裁定、戶籍謄本為憑。
 ㈡本院審酌受安置人於113年5月10日轉換至中長期安置機構迄
今,經定期面訪追蹤受安置人之健康及受照顧狀況皆尚屬穩
定,並視需求提供相關協助,讓受安置人能夠穩定成長;機
構人員觀察到受安置人整體口腔功能偏弱,包含進食時習慣
含飯不咀嚼、口語表達少,於114年5月開始安排受安置人參
加語言治療課,以提升受安置人口腔功能,目前治療師初步
評估及觀察受安置人咀嚼部分主要與意願有關;口語表達部
分稍有落後,建議照顧者加強與受安置人練習仿說。本中心
於113年4月30日起安排案母接受個別親職教育課程,然案母
僅出席第一次課程,且遲到近35分鐘;後續課程接連出現請
假或無故缺席、聯繫不上等狀況,故個別親職教育課程遲未
能推進。本中心於114年1月21日起保護安置案姊及案兄,並
經藥毒物採檢,於兩人尿液中驗出「依托咪酯」及「安非他
命」,保護安置案手足後本中心多次聯繫及發文請案母前來
會談,欲了解案母對於案手足體内檢驗出毒品反應及交付不
適當照顧者之情形,然案母多次爽約、後續更聯繫不上;經
聯繫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執行科,獲知案母已於114年3月份
入監,114年5月13日主責社工與案手足之主責社工前往監所
公務接見案母,了解案母施用毒品歷程及對於案主、案手足
之未來照顧計晝,案母自述從12年前開始施用毒品,而案姐
出生後即未再有施用,然社工詢問案母過往懷孕案主時施用
毒品行為及案手足身上皆有檢驗出毒品反應,對此案母沉默
未正面回應;後續會談中案母自述因心情不佳、陷入憂鬱時
會以吸食毒品來缓解情緒,但會到廁所吸食避免直接在孩子
面前施用。對於案手足身上會有殘存毒品反應,認為應是案
母同居人直接在房間施用毒品所造成。案母表示對於受安置
人及案手足陸續遭到安置而感到不捨、萬念倶灰,希望可將
案手足及受安置人都接回身邊照顧,案母自述計畫出監後會
暫住朋友家,並應聘按摩店熱毛巾摺疊清潔工作,預計月收
入約新臺幣22,000元到24,000元,待收入穩定後再另覓租屋
,同居人部分仍會維持交往關係;社工詢問案母如何面對施
用毒品或販賣毒品等環境,案母自認心態堅定,不會再接觸
毒品,但對於是否與案母同居人結束關係則態度保留,表示
需視出監後同居人表現再決定。
 ㈢法父(即案乾爸C)原有意收養受安置人,然認為依照法定收
養程序太過繁瑣,自述經偕同案乾媽與案母討論後,逕至戶
政單位辦理認領登記為案父,但由案母單方監護受安置人。
案生父已於114年過年前期滿出獄,社工於113年5月17日前
往公務接見時,案生父表達想要將受安置人接回照顧之意願
,故本中心社工於114年3月聯繫案生父之父母欲了解案生父
出監後生活情形,然案生父之父母表示案生父並未同住,生
活或就業狀態不明,且時常會返回其父母家索取金錢等等,
向社工表示無論是案生父或其父母目前皆沒有能力照顧受安
置人;因未能與案生父取得聯繫,本中心已於114年3月21日
發函協尋案生父,然目前尚未有案生父音訊。
 ㈣考量受安置人尚年幼無生活自理及自我保護能力,且案母親
職保護功能尚待提升,案家暫無能力照顧受安置人且無替代
性資源協助,無具體計畫,評估受安置人仍不宜返家,為維
護受安置人之權益與身心安全,聲請人聲請延長安置3個月
,核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
四、結論:本件聲請有理由,故裁定如主文所示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7  月   2   日          家事法庭 法 官 周靖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7  月   11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鄭紹寧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