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訴聲字第17號
聲 請 人
即反訴原告 曹祐銓
曹玉青
曹玉佩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反訴被告曹王芙蓉間因請求返還房屋等事
件(本院113年度訴字第2436號),聲請人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
事實之登記,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
第6款規定,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裁定,徵收裁判費新
臺幣1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聲
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聲請,
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9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筱琪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9 日
書記官 林怡君