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訴字第28號
上 訴 人
即 被 告 廖昱奕
被 上訴人
即 原 告 陳首志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提
起上訴到院。查,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15萬元,應徵
第二審裁判費為3,225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
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
院繳納,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毛崑山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
書記官 李瓊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