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訴字第2380號
原 告 泰熙爾札娜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莊宥溱
訴訟代理人 丁遵富
被 告 壬瑞股份有限公司
兼法定代理
人 陳偉民
被 告 盈菲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少華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常會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起訴不合程式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249
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。次按提起民事訴訟者應依民事訴
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,此為起訴必備程式,倘未
繳納裁判費用,則為起訴不合程式,法院自應以裁定駁回其
訴。
二、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14 年5 月12日
以114年度補字第730號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
幣20,805元,該項裁定該項裁定已於114 年5月21日送達方
式送達原告,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(本院卷第59頁)。詎原
告逾期迄今仍未補繳裁判費,並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 狀
況查詢清單、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附卷可稽(本院卷
第69至73頁),其訴顯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
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古秋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500元整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
書記官 劉馥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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