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訴字第2375號
原 告 滙豐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
被 告 賴緯豪(原名賴韋廷)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、第2節之
規定繳納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
二、本件原告起訴,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
0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,該裁定已於113年12月27日送
達原告,有送達證書可憑。
三、原告逾期迄未補正,則有本院答詢表、查詢簡答表可查,其
訴顯難認為合法,自應予駁回。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第1項、第78條,
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佳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佳靜