所有權移轉登記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訴字,114年度,2145號
PCDV,114,訴,2145,2025070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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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訴字第2145號
原 告 張玉貞
張玉瑛
張玉貴
張利銓
張玉梅
上五人共同
訴訟代理人 林忠儀律師
被 告 郭歐玉雲

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一、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,433萬3,600元。
二、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,補繳裁判費9萬2,012元,逾
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。
  理 由
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、第2節
之規定繳納裁判費,此亦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。次按書狀
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,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;起訴
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
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
法第121條第1項、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。又訴訟標
的之價額,由法院核定。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,以起訴時之
交易價額為準;無交易價額者,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
益為準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、第2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:
 ㈠原告提起本件訴訟,主張其等為訴外人張肇發之繼承人,張
肇發向被告購買如附表所示之土地(下稱系爭土地),並將
系爭土地係借名登記予被告名下,今張肇發已過世,委任關
係已經消滅,爰請求將系爭土地移轉登記予原告,並聲明:
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公同共
有等語。
 ㈡經查,本件原告對被告請求移轉系爭土地所有權,依首揭說
明,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,經查詢內
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,系爭土地鄰近土地之交易
市價約為每坪38萬元,此有查詢資料在卷可稽。又系爭土地
之總面積為124.69375平方公尺(計算式:1,306.78×24/960
+3,680.97×8/320=124.69375),約為37.72坪(計算式:12
4.69375×0.3025=37.72,小數點第二位以下四捨五入),交
易市價約為1,433萬3,600元(計算式:37.72坪×38萬元=1,4
33萬3,600元)。準此,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,433萬
3,600元,應徵裁判費15萬6,692元。原告已繳納裁判費6萬4
,680元,尚應補繳裁判費9萬2,012元(計算式:15萬6,692
元-6萬4,680元=9萬2,012元)。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
5日內,補繳上開裁判費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其起訴。
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7   月  2   日         民事第六庭  法 官 陳宏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7   月  2 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張韶安附表:
編 號 土 地 坐 落 面積 權  利 範  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新北市 蘆洲區 保新段 229 1,306.78 960分之24 2 新北市 蘆洲區 保新段 233 3,680.97 320分之8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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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