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4年度訴字第2082號
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訴訟代理人 劉逸宏
陳彥霖
被 告 橙藝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
兼
法定代理人 陳逸詳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於民國114年7月31日言詞辯論
終結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伍拾肆萬捌仟貳佰陸拾壹元及如
附表二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。
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。
事實及理由
壹、程序部分
被告經合法通知,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核無民事訴訟
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,爰依原告之聲請,由其一造辯論
而為判決。
貳、實體部分
一、原告起訴主張:
㈠被告橙藝室内裝修工程有限公司(下稱橙藝公司)於民國111
年12月21日邀被告陳逸詳為連帶保證人,共同簽發「銀行授
信綜合額度契約暨總約定書」向原告申請授信綜合額度新臺
幣(下同)150萬元;復又於113年1月17日邀被告陳逸詳為連
帶保證人,共同簽發「中國信託中小企業貸款約定書」並聲
明同意原告「銀行授信綜合額度契約暨總約定書」之約定,
向原告申請授信綜合額度100萬元。前述授信綜合額度分成4
筆款項(135萬元、15萬元、90萬元、10萬元)動用撥款,
分述如下:
⒈111年12月23日撥款135萬元,借款期間自111年12月23日起至
114年12月23日止,利息依中華郵政二年定期儲金利率加碼1
.5%機動計算,每月繳付本息1次,目前餘額為67萬4,583元
。
⒉111年12月23日撥款15萬元,借款期間自111年12月23日起至1
14年12月23日止,利息依中華郵政二年定期儲金利率加碼1.
5%機動計算,每月繳付本息1次,目前餘額為7萬4,069元。
⒊113年2月6日撥款90萬元,借款期間自113年2月6日起至116年
2月6日止,利息依中華郵政二年定期儲金利率加碼1.5%機動
計算,每月繳付本息1次,目前餘額為71萬9,652元。
⒋113年2月6日撥款10萬元,借款期間自113年2月6日起至116年
2月6日止,利息依中華郵政二年定期儲金利率加碼1.5%機動
計算,每月繳付本息1次,目前餘額為7萬9,957元。
㈡詎被告對前開借款本息僅繳至如附表1所示之最後計息日,尚
欠原告本金154萬8,261元及利息、違約金未為清償,迭經催
討無效,依銀行授信綜合額度契約暨總約定書第14條約定,
經原告催告後仍未依約清償,喪失期限利益,債務視為全部
到期。原告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,訴請被告一次給付積
欠之本金、利息、違約金等語。並聲明:如主文第1項所示 。
二、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,亦未提出任何書 狀為聲明、陳述。
三、原告主張之事實,業據其提出銀行授信綜合額度契約暨總約 定書、授信額度動用確認書、中國信託中小企業貸款約定書 、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、放款帳號最近截息日查詢結果、 產品利率查詢結果等件為證,經核無訛,而被告就原告主張 之前揭事實,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 日到場,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,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 項前段準用第1項前段之規定,視同自認,堪認原告前開主 張之事實為真。從而,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 係,訴請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,即屬有據,應予 准許。
四、據上論結,原告之訴為有理由,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 前段、第85條第2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莊佩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。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顥儒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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