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訴字第1809號
抗 告 人
即 原 告 黃文吉
相 對 人
即 被 告 邱爵榮
黃子建
林意琦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,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
4年6月13日所為之114年度訴字第1809號裁定提起抗告,惟未據
繳納抗告費。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8條及臺灣高等法院民
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條第2項
規定,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,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
日內補繳,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胡修辰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
書記官 林品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