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訴字第1697號
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
訴訟代理人 鍾幸玲
被 告 金晏晟興業有限公司
兼
法定代理人 王湘穎 原住同上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,惟被告兼法定代理人王湘穎自民國113
年8月出境後即未再入境,本件即有民事訴訟法第386條第1款之
情形,自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月十五日
下午十四時二十分,在本院法庭大樓國民法官專用法庭(二)為
言詞辯論期日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佳君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
書記官 林佳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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