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訴字,114年度,1697號
PCDV,114,訴,1697,2025072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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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訴字第1697號
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
訴訟代理人 鍾幸玲

被 告 金晏晟興業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王湘穎 原住同上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,惟被告兼法定代理人王湘穎自民國113
年8月出境後即未再入境,本件即有民事訴訟法第386條第1款之
情形,自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月十五日
下午十四時二十分,在本院法庭大樓國民法官專用法庭(二)為
言詞辯論期日,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7   月  28  日
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佳君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        
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7   月  28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佳靜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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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金晏晟興業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興業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