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訴字第1066號
原 告 簡月涵
訴訟代理人 陳仁省律師
被 告 蔡敏忠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於本院114年度訴字第1032號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民事
訴訟終結前,停止訴訟程序。
理 由
一、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,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
據者,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,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,民事
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,以本院114年度訴字第1032號請求
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,本院認
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。
三、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筱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怡君