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買賣價金等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訴字,114年度,1066號
PCDV,114,訴,1066,2025071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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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訴字第1066號
原 告 簡月
訴訟代理人 陳仁省律師
被 告 蔡敏忠
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於本院114年度訴字第1032號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民事
訴訟終結前,停止訴訟程序。
  理 由
一、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,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
據者,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,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,民事
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,以本院114年度訴字第1032號請求
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,本院認
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。
三、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7   月   18  日       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筱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7   月   18  日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怡君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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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