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親字第19號
原 告 巳○○
辰○○
卯○○
寅○○
丑○○
上列原告與被告丁○○等50人間請求確認收養關係存在事件,本院
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,補正理由欄第二項所示內容,逾
期未補正,即駁回其訴。
理 由
一、按原告之訴,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,法
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判長應定期間
先命補正,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定有明文,
該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。
二、本件請求確認收養關係存在事件,原告起訴尚缺一定程式及
要件,爰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未補正,即駁回其訴:
㈠陳報下列之人之除戶戶籍謄本正本、戶籍謄本正本(記事欄
均勿省略)或戶籍資料:
庚○○、己○○、林壽美子、林素華、林治子(民國00年0月00
日生,為乙○○○與林福之子女【本院卷第29之2頁】)、高哲
彥、高靖彥、梁真。
㈡高梁秀鳳之戶籍資料及可佐已被收養之相關資料。
㈢陳報林慶全之除戶戶籍謄本(記事欄均勿省略)或戶籍資料
,並確認其與丙○○是否具親子關係。倘其等確為親子關係,
因林慶全(93年2月5日歿)先於其母丙○○(106年4月9日歿
)死亡,依法僅林慶全之子女對丙○○有代位繼承之權利,林
慶全之配偶即被告戊○○對丙○○依法無繼承權,請原告確認被
告戊○○是否有繼承權?
㈣陳報甲○(或藍甲○)之除戶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或戶
籍資料,並確認其與其養母梁王滿是否具收養關係。倘收養
關係存在,請補正相關資料,並請具狀補正下列之人之戶籍
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:
⒈子○○○另1名子女辛○○(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)。
⒉壬○○另1名子女癸○(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)。
㈤依原告所提戶籍資料,可知梁黃秀蘭曾經登記為梁和之媳婦
仔(本院卷第25之5頁、第29頁)及養女(本院卷第27頁)
,請陳報梁黃秀蘭之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或戶籍資料
,並確認梁黃秀蘭是否為梁和之繼承人。
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粘凱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謝淳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