分配表異議之訴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4年度,888號
PCDV,114,補,888,20250708,3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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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888號
抗 告 人 陳紹恩
相 對 人 潘峻蔚
黃玉鈴


彭惠敏
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,抗告人對於本
院於民國114年6月13日所為之裁定不服提起抗告,惟未據繳納抗
告費用。按提起抗告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,徵收裁
判費新臺幣(下同)1,000元,此為抗告必備之程式。又按於民
國113年12月30日修正發布、000年0月0日生效之「臺灣高等法院
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」第4條
第2項規定,提起抗告,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原定額
數,加徵10分之5。又抗告人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,原第一審
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,如不於期間內補正,即為抗告不合法,
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2條
第2項亦有明文規定。揆諸前揭規定,本件應徵抗告費1,500元,
茲命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,逾期未補正
,即駁回其抗告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
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趙悅伶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
書記官 張又勻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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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