宣告破產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4年度,801號
PCDV,114,補,801,2025073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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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801號
聲 請 人 芊邑企業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張馨蓮
聲 請 人 達飆企業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張馨蓮
聲 請 人 張馨蓮


廖茂華
前列四人之
共 同
送達代收人 宋延寧
相 對 人 新鑫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
相 對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
相 對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
相 對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
相 對 人 志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林萬福
相 對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陳芬蘭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宣告破產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一、聲請人芊邑企業有限公司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,補繳聲請費新臺幣6,000元,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訴。
二、聲請人達飆企業有限公司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,補
繳聲請費新臺幣4,500元,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訴。
三、聲請人甲○○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,補繳聲請費新臺
幣6,000元,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訴。
四、聲請人乙○○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,補繳聲請費新臺
幣6,000元,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訴。
  理 由
一、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:「第十三條、第十四條、第
十五條及第十七條規定之費用,關係人未預納者,法院應限
期命其預納;逾期仍不預納者,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。」;
第13條規定:「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,按其標的之金額或
價額,以新臺幣依下列標準徵收費用:一、未滿十萬元者,
五百元。二、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,一千元。三、一
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,二千元。四、一千萬元以上未
滿五千萬元者,三千元。五、五千萬元以上未滿一億元者,
四千元。六、一億元以上者,五千元。」。又按破產事件性
質上屬非訟事件,現行實務認應依非訟事件法第一百零二條
第一項計徵裁判費(按:條次變更為第13條),並以構成破
產財團之財產價額計徵(司法院民事廳八十一年十月十二日
(81)廳民一字第一六九七七號函可資參照)。
二、查:
(一)原告聲請未繳納聲請費用,聲明:請准宣告聲請人4人破產
等語,依前揭說明,本件標的價額應以破產財團之財產價額
為核定。
(二)聲請人芊邑企業有限公司達飆企業有限公司部分:
  經本院依職權向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板橋分局中和稽徵所
查其等之113年度資產負債表,芊邑企業有限公司申報113年
資產總額為9,115萬8,196元(見本院卷第103頁);達飆企
業有限公司申報113年資產總額為1,608萬6,308元(見本院
卷第99頁),是依首揭規定,芊邑企業有限公司部分應徵收
聲請費用6,000元;達飆企業有限公司部分應徵收聲請費用4
,500元。
(三)聲請人甲○○、乙○○部分:
 1.據聲請人甲○○提出之財產說明書(見本院卷第81頁),其名
下財產為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○00號19樓房地、出資額1,275萬
元(即300萬元+25萬元+950萬元)及存款債權220萬7,200元
。又該新府路址房地經本院依職權查詢不動產交易實價,位
於同一社區(即史丹佛社區),面積相當之建物含其坐落基
地且含車位之近年交易價格為20.75萬元/㎡(即【22.75萬元
+18.75萬元】÷2筆),此有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
網列印資料附卷可佐,是該新府路址房地市場之交易價值應
為6,365萬6,850元(即建物面積共306.78㎡【總面積134.16㎡
+陽台17.79㎡+雨遮1.50㎡+共有部分110.38㎡+共有部分8.49㎡+
共有部分34.46㎡】×20.75萬元/㎡,此有該新府路址房地之建
物及土地登記謄本在卷可查),從而,聲請人甲○○之資產總
額應為7,861萬4,050元(即6,365萬6,850元+1,275萬元+220
萬7,200元),應徵收聲請費用6,000元。
 2.據聲請人乙○○提出之財產說明書(見本院卷第83頁),其名
下財產為高雄市○鎮區○○○路0000號9樓房地、新北市○○區○○
路○段000號10樓之2房地及出資額850萬元。又該中華五路址
房地經本院依職權查詢不動產交易實價,位於同一社區(即
一品花園社區),面積相同之建物含其坐落基地且含車位之
近年交易價格為10.65萬元(即【10.99萬元+10.31萬元】÷2
筆),此有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列印資料附卷
可佐,是該中華五路址房地之市場交易價值應為3,615萬5,7
50元(即建物面積339.50㎡【總面積176.61㎡+陽台24.05㎡+雨
遮14.25㎡+共有部分124.59㎡】×10.65萬元/㎡,此有該中華五
路址房地之建物及土地登記謄本在卷可查);該中山路址房
地經本院依職權查詢不動產交易實價,位於同一社區(即樹
林金站社區),建物含其坐落基地且含車位之近年交易價格
為11.17萬元(即【12.69萬元+9.64萬元】÷2筆),此有內
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列印資料附卷可佐,是該中
山路址房地市場之交易價值應為565萬9,839元(即建物面積
50.67㎡【總面積32.15㎡+陽台2.70㎡+雨遮2.70㎡+共有部分12.
70㎡+共有部分3.12㎡】×11.17萬元/㎡,此有該中山路址房地
之建物及土地登記謄本在卷可查),從而,聲請人乙○○之資
產總額應為5,031萬5,589元(即3,615萬5,750元+565萬9,83
9元+850萬元),應徵收聲請費用6,000元。
三、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7   月  30  日        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容妤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7   月  30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楊鵬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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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志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達飆企業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芊邑企業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邑企業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