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等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4年度,1550號
PCDV,114,補,1550,2025072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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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1550號
原 告 朱祖
訴訟代理人 高逸文律師

上列原告與被告葉誼箴即私立福克斯文理語文數學短期補習班
分班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
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73萬4010元,應徵第一審裁
判費3萬3558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
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
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信滿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
書記官 吳佳玲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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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