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1494號
原 告 黃金梅
訴訟代理人 黃俐律師
複代理人 周威宏律師
上列原告與被告李美珠、吳黃金英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,原
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
85萬9,664元(計算式:0000000+464916=0000000),應徵收第
一審裁判費2萬3,262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
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
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9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慧真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9 日
書記官 劉芷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