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1488號
原 告 簡紅柑
訴訟代理人 雷皓明律師
複代理人 林昀律師
被 告 鄭惠香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,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
3,668元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本件訴訟。
理 由
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
費,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。次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
孳息、損害賠償、違約金或費用者,不併算其價額,民事訴
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。又原告之訴,有起訴不合程
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。但其情形可以
補正者,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
項第6款亦有明定。
二、經查,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(下同)84
萬元,及自民國109年12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
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經核,本件訴訟計算至原告起訴時前一
日即114年7月15日之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03萬3,775元(
計算式詳如附表)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3,668元。茲依
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
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9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囿辰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得於裁定正本送達後10
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500元;其
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9 日
書記官 董怡彤
附表:
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請求金額84萬元 1 利息 84萬元 109年12月4日 114年7月15日 (4+224/365) 5% 19萬3,775.34元 小計 19萬3,775.34元 合計 103萬3,775元