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1435號
原 告 張子杰
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毅軒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
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00萬元
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3,2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
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
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怡親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
書記官 游舜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