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1427號
原 告 金源通國際開發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姝釧
訴訟代理人 張智凱律師
被 告 黃楚華
黃小珊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按
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、損害賠償、違約金或費用者,
不併算其價額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。本件原告
起訴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(下同)500萬元,及自民
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%計算之利息。依上
說明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500萬元(不併計起訴後之法定遲延
利息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萬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
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,逾期未繳納,
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
民事第四庭法 官 莊佩頴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
書記官 王顥儒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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