確認所有權等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4年度,1425號
PCDV,114,補,1425,2025071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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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1425號
原 告 卓清霖

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

法定代理人 曾國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所有權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
,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7682萬9469元,應
徵第一審裁判費70萬6604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
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
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信滿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
書記官 吳佳玲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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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