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1405號
原 告 彭素娟
被 告 楊正評律師即楊堤安之遺產管理人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30萬4714元,應徵第一審
裁判費2萬8527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
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
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信滿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
書記官 吳佳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