變更共有物管理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4年度,1383號
PCDV,114,補,1383,2025072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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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1383號
聲 請 人 呂雅
代 理 人 楊敏宏律師
相 對 人 林琦惠
林秀澄
林幸柔
林綉佩
林意卿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變更共有物管理事件,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
。按所謂非訟事件,係對於訴訟事件而言,其性質為國家干預私
權之創設、變更、消滅,而為必要之預防,以免日後之危害(53
年5月28日非訟事件法立法要旨),是民法第820條第2項、第3項
既規定由共有人「聲請」,法院以「裁定」變更之,顯係立法者
有意定性其為非訟事件,而由國家干預私權內容之變更,其性質
自屬非訟事件,應適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(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
法院101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8號參照)。經查,本件聲請
人依民法第820條第2項規定,聲請變更兩造共有之坐落新北市○○
區○○段000○000地號,及在該2地號上門牌號碼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0
0巷00號建物;新北市○○區○○段0000○0000○0000○0000○號、門牌
號碼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0號一樓至四樓房屋;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
段00號一樓至四樓房屋之管理方法。經核其性質係屬非訟事件,
且係基於財產權關係而聲請,即應以聲請人經裁定准許所可得之
客觀上利益定其標的價額。次聲請人並未就其聲請事項提出具體
金額,依聲請人主張聲請事項㈠該不動產合理月租金為新臺幣(下
同)429,000元至457,600元,取44萬為其中間值;聲請事項㈡該合
併不動產一起出租,合理月租金為253,500元至270,400元,取26
萬為其中間值等語,有租金行情分析、內政部實價查詢服務網查
詢結果為證,故本件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400萬元(計算式:月租
金×12個月×10年×聲請人持分比例1/6),是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
第3款、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
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等規定,應徵聲請費4,500元。茲依非訟事件
法第26條第1項前段規定,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聲
請費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怡親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
納裁判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
書記官 游舜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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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