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4年度,1376號
PCDV,114,補,1376,2025071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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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1376號
原 告 楊淑媚
訴訟代理人 陳俊翰律師
被 告 徐松英
NGUYEN THI HOA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
判費。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、損害賠償、違約金或
費用者,不併算其價額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。
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(下同)100萬元
,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5%計算之利息
。依上說明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00萬元(不併計起訴後之法
定遲延利息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3,20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
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,逾
期未繳納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
民事第四庭法 官 莊佩頴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
書記官 王顥儒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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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